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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三)/肖佑良(7)
昆山案被评价为正当防卫,问题就出在,没有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及时性要件。从给出的所谓理由看,无非就是把先前刘某某连续用刀击打于某某颈部、腰部、腿部的不法侵行为的时间点,往后面进行了人为地挪移,一直移动到于某某实施防卫行为造成重大伤亡的时间点上,作为认定于某某正当防卫的“充分”理由,制造了假象。
昆山反杀案被害人刘某某酒后滋事实施的系列的不法侵害,主要是虚张声势的成分居多。刘某某持刀攻击于某某时,刀子是双刃的,但是刘某某攻击时,都是有意识的使用刀背,没有使用刀刃。否则,于某某最终不会只受到轻微伤,双刃刀造成轻伤以上,是轻而易举的。而且刘某某是酒后滋事,连刀都拿不稳了。这些对亲身经历的于某某而言,都是知道清楚的。可是,当于某某抢到砍刀后,先前被刘某某攻击所积累的愤怒极度膨胀了,丧失了理智,在当时没有面临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了连续多次持刀捅刺、砍击、追砍对方要害部位,完全不计后果,已经疯狂了。类似的情形,还有云南唐雪案。
将昆山案,唐雪案作为指导案例,那么“正当防卫”肯当会多起来了,防卫过当自然就会减少了。过去,正当防卫认定偏紧,饱受诟病。现在,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不能对不正让步的名义,放松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实质就是取消了正当防卫的及时性要件,必须会导致防卫过当认定偏紧。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难道这就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吗?造成当前局面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教科书不能为司法人员提供可以实际操作的识别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方法路径。事实反复证明,没有实践,就没有理论。

“再如,某日上午,警察依法将涉嫌寻衅滋事的A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在去派出所之前,A让其妹妹B买点农药送到派出所,准备以喝农药的方式吓唬警察。B购买两小瓶丁硫吡虫啉后送到派出所交给A。A接到农药后提出去洗手间,并在洗手间喝了农药,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的特点是,被告人B帮助A实施了自己危险化的行为。但是,B对A的死亡结果并没有故意,A虽然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自己死亡,却实施了喝农药的危险行为。由于A的行为并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过失提供帮助的B也不得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评述:
本案派出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A传唤至派出所讯问,A居然喝农药不治身亡,而且农药还是嫌疑人A的妹妹B在派出所提供的。派出所办案工作,存在明显疏漏,相关办案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不确保办案安全,构成玩忽职守罪。B应A的要求,购买农药,送到派出所,交给了A,客观上帮助了A自杀。但是,就A死亡而言,B既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是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教科书中所谓B过失提供帮助的说法,所谓的过失提供帮助,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基于虚拟理论臆测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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