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三)/肖佑良(8)
“例如,妻子为了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的意思,只能认定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处罚。”
评述:
本案从妻子准备了毒咖啡,其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杀人行为,己经实行终了,其丈夫提前回家喝了中毒死亡,就已经故意杀人既遂了。本案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教科书认为妻子的行为还没有着手实行,以及其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根本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因为,妻子准备了毒咖啡,就是着手实行行为。还有,本案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投放有毒咖啡的故意杀人行为。投放危险物质,并不需要行为人一定要递到被害人手里,一定要提示被害人喝,才算是着手实行,只要放在被害人有可能拿来喝的地方,就足够了。如果按照教科书认定两罪,从一重罪,就是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多判七年有期徒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罚不当罪。(未完待续)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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