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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四)/肖佑良
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四)

“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间,本书采取法定符合说。问题是,如何解决一故意说与数故意说面临的难题,本书尝试提出介于一故意说与数故意说之间的非难重点说。在法益等价的场合,与危险结果相比,侵害结果是非难重点(第一基准);发生两个侵害结果时,行为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是非难重点(第二基准);在行为人希望的结果没有发生,所发生的两个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均非行为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时,则均为非难重点(第一基准的运用)。例如:(1)A本欲杀甲,但因为行为差误,同时导致甲与乙死亡的,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二者属于想象竞合)。因为甲的死亡既是侵害结果,也是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所以是非难重点。(2)A意欲杀甲,但一枪导致甲受重伤和乙死亡的,A对乙对立故意杀人既遂(法定符合说的结论),由于只有一个故意,而且非难的重点应当是造成乙死亡的行为,所以,对甲只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二者也是想象竞合)。(3)A瞄准甲开枪射击,但子弹没有打中甲,却将乙、丙两人同时打死。由于造成乙、丙的死亡属于非难的重点,而且乙、丙的生命等价,事实上也不可能仅认定对乙有故意或者仅对丙有故意,故应认定A对乙、丙成立杀人既遂(想象竞合)。由于没有打中甲,故对甲不成立犯罪;如果造成甲重伤,则对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杀人既遂构成想象竞合。(4)A近视眼误以为自己是在向前方肥胖的甲瞄准开枪,其实前方是并排站立的乙与丙两人,A射击的子弹从乙与丙中间穿过。即使认为A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也只能认定对乙与两均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想象竞合)。(5)A雇请Y杀害甲,但Y错将乙当作甲杀害后,发现杀错了人,又寻找时机杀害了甲。对此,应认定A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对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评述:
什么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什么非难重点说,什么想象竞合犯,什么一故意说,数故意说,例举的5个案例,本来都是故意行为,竟然成立过失犯罪等等,除了故弄玄虚,使人晕头转向,毫无意义。上述内容,把简单事情人为地搞得复复杂杂,最终结果与下面非常简单的分析,并无任何不同。
不涉及任何理论,仅从事实层面上看,A均实施杀人行为,上述五种情形:(1)A一枪致两人死亡,两个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既遂;(2)A一枪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也是两个结果,也成立故意杀人既遂;(3)A一枪打死其他两人,两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A一枪未打中,未造成伤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未遂;(5)A雇Y杀人,Y杀死两人,A成立故意杀人既遂。A对被错杀的人,不承担责任。主客观相统一,简单明了,直接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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