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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四)/肖佑良(3)

“例如,甲发现乙盗窃了自己的水果后,便立即乘坐出租摩托车追赶,追到乙后,便抓着乙的衣领并扯其倒地,随后在质问被盗水果去向时,踢打乙的背部并用脚踩乙的头部,后乙在被送往医院后因伤重不治身亡。法医鉴定表明,乙的死因是头部右侧倒地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显然,死亡原因由第一行为造成,但难以认定行为人‘抓着乙的衣领并扯其倒地’时,对伤害结果与死亡结果是否持故意态度。整体认定甲实施了伤害行为,进而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就难言妥当。此外,一般来说,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

评述:
本案应当认定甲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评价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何谈难言妥当?所谓‘难以认定行为人抓着乙的衣领并扯其倒地时,对伤害结果与死亡结果是否持故意态度。’这种认知,说明张教授缺乏这方面的生活常识。抓住对方衣领,并扯其倒地。这种行为,与把人举起往地面用力摔下,与抓住对方的头往墙上猛撞,都是同等效果的故意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从鉴定意见看,被害人倒地时造成头部颅脑损伤死亡的,足见倒地时力度之大。一般自己摔倒在地,很难造成如此严重颅脑损伤。这是生活常识。因此,本案死亡结果,理所当然,归责于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表面上看,被害人摔倒在地上头部颅脑受伤,可能是自己站不稳摔倒后造成的。实际上,是行为人使用大力气故意摔倒对方的发泄愤怒,使对方与地面发生碰撞,形成反作用力伤害被害人。这种故意伤害行为,比较隐蔽,容易迷惑人。然而,这种行为的作用,等价于持钝器打击被害人,毫无疑问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张教授所提的,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只能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实际上,轻微暴力不可能致人死亡。所谓轻微暴力致人死亡,这种表述方式,代表轻微暴力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直接原因之一。这不符合客观实际。轻微暴力诱发疾病导致死亡的,死亡原因是疾病发作。轻微暴力往往是诱发疾病发作的因素之一,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这种情形,连意外事件都谈不上(即死亡结果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也不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不存在有过失行为。教科书上述观点违背了客观事实,是凭空想像出来的。

“例如,成立诈骗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间接故意构成的诈骗罪的情形并不少见。例一,甲对乙说:‘你借给我16万元买六合彩,我给你4%的返点。’甲的想法是,如果中奖了就向乙归还借款,如果没有中奖就逃匿。乙借给甲16万元后,甲将16万全部用于购买六合彩,但没有中奖,于是逃匿。甲对乙的财产损失显然只是持放任态度,而不是持希望态度。但如果因此而否定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明显不当。例二:丘某、李某共谋以‘钓码庄’的方式骗取钱财,事先约定‘赚了就由庄家给钱,输了就走掉’,通过采取隐瞒身份、虚构经济实力的手段,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引荐六合彩庄家王某。后丘某与王某约定,丘某无须投入本金,只需通过电话向王某报码单投注六合彩,待开奖后两人再结算输赢。后丘某五次通过电话向王某报码单投注六合彩,前四期均中奖,王某扣除投注金额和‘手续费’后向丘某兑付奖金223800元;第五期未中将,丘某需向王某支付11万元的码单费用,次日丘某等人便将当时的手机联系方式停掉,不再与王某联系。同样,丘某等人对王某的财产损失结果也仅有持放任态度,但仍然成立诈骗罪。不能因为丘某等人仅有诈骗的间接故意,就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丘某等人至少对王某损失的11万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难看出,间接故意与目的犯并不是对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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