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四)/肖佑良(4)

评述:诈骗罪,必须实施诈骗行为,积极主动是必须的,只能是直接故意。所谓的间接故意构成诈骗罪的情形并不少见的见解,是产生了错觉。上述第一个例子,甲对乙没有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借来的16万元全部用于购买了彩票。没有诈骗行为,16万不是骗取的,诈骗罪都不成立,哪有间接故意的诈骗罪?就本案例的事实,乙愿意把16万借给甲,用于购买六合彩,本身就应该自担风险。因为明知对方很大可能不中奖而无力归还借款。上述第二个例子,也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只有欺诈行为。因为丘某、李某隐瞒身份、虚构经济实力,并没有直接骗取庄家的财物,只是骗取了‘无须投入本金,只需通过电话向王某报码单投注六合彩,待开奖后两人再结算输赢’优惠条件。因此,丘某、李某输了停掉手机不再联系,逃匿交付王某码单费用,是不信守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属于经济纠纷。因此,同样没有所谓间接故意的诈骗罪。两个案例,之所以被张教授认定为间接故意的诈骗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内心存在恶的想法。但是,定罪针对行为,要求符合罪刑法定。行为人内心思想的恶,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教科书上述成立诈骗罪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都没有骗取财物的行为。

“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药酒中投放了毒药。根据形式的客观说,甲开始投放毒药时就是杀人的着手。但本书认为,虽然甲投放了毒药后,其自然的、物理的行为已经终了,但是,只有在乙将要喝有毒的药酒时(被利用者标准说),才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诚然,作为处罚对象的行为,是甲投放毒药的行为,但是,着手时期应当是产生危险结果之时,因为着手是划定未遂犯的处罚时期的概念。再如,A为了杀害B,于2020年8月1日中午通过邮局将有毒食物从甲地邮寄给乙地的B,B于8月3日中午收到但没有打开邮件,8月6日中午B正要食用时发现异味而将有毒食物扔弃。形式的客观说会采取寄送主义,即A于8月1日中午寄送时就是杀人的着手。但这种观点明显使着手提前,为本书所不采。危险结果说既可能采取到达主义(8月3日中午为着手),也可能采取被利用者标准说(8月6日中午为着手)。应当认为,只有当B准备或者开始食用有毒食品时,才产生死亡的紧迫危险,故被利用者标准说是合适的。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行为人以杀人故意邮寄爆炸物之类的案件,应认为寄送时就是着手,但此时的危险并非针对收件人,而是针对参与运送爆炸物的人。”

评述:
就上述两个案例的情况,第一个将毒药投入药酒,就是投放危险物质实行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杀人的紧迫危险已经产生并且持续存在,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人,随时都有可能饮用,已经处于现实危险中了。所谓的只有当乙将要饮用此药酒时(被利用者标准说),才产生杀人紧迫危险的学说,是经不起推敲的。假如此时才产生紧迫危险,那紧迫危险怎么来的,是谁制了危险,由于行为人不存现场,难道被害人自己制造了自己死亡的紧迫危险?所以,被利用者标准说,不符合实际,是主观臆测的虚拟理论。第二个案例,什么形式的客观说,什么危险结果说,什么寄送主义,什么到达主义,什么被利用者标准说等等,与第一个案例的情形类似,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根本不必理会。第二例子A将有毒食物交付邮局投递时起,A投放危险物质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终了。A投放的危险物质就是个现实的危险源,这个危险源的位置处在移动变化中,一直到达目的地仍然是个现实的危险源。只有当B将其作为废物扔弃,不能再被人食用时,这个危险源就自动解除。邮寄爆炸物是与第二个案例同样的情形。然而,张教授认为上述两个案例与邮寄爆炸物不一样,让人不可思议。同样的邮寄行为,竟然因邮寄对象不同而不同。理论没有普遍性,理论就无从谈起。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