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四)/肖佑良(7)
“本书肯定部分的中止(就上例而言,对A的行为仅以普通抢劫罪的既遂犯论处),因为A的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1)A的中止行为不仅发生在加重犯既遂之前,而且发生在基本犯的既遂之前,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时间性要件。(2)A在完全可以继续使用枪支的情况自动放弃了枪支的使用,就此而言具有自动性。(3)A在重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放弃了继续实施重罪行为,因而存在中止行为。(4)A的行为虽说发生了普通抢劫罪的结果,但是,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的持枪抢劫的结果。或者说,A的行为并没有造成A原本希望的重罪结果,因而相对于加重犯罪而言,仍然没有既遂。”
评述:
本案成立持枪抢劫既遂,不可能成立持枪抢劫中止。任何犯罪形态的评价,都是全面评价,都是行为整体的评价。不能断章取义,不能以偏概全。否则,就是片面的、错误的。这是基本原则。无须赘言。
犯罪中止,意味着,犯罪人真诚悔过,弃恶从善。部分悔过,不是真诚悔过;部分弃恶,不算弃恶从善,何谈部分的中止?从教科书上所谓成立部分中止的四点理由,都是孤立、片面的,违反了犯罪形态评价,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先持枪胁迫,在还没有压制被害人反抗时,将枪支扔弃于20米外,然后拳打脚踢,进而压制被害人反抗,强取了财物。拿枪支胁迫,都没有压制反抗,拳打脚踢压制了反抗。这符合实际不?本案成立部分中止的四点理由,其实是把一个抢劫行为行为整体,人为地分成两个部分:前面的是持枪抢劫部分;后面的不持枪抢劫部分。前面的部分,单独评价成立持枪抢劫中止;后面的部分,单独评价成立普通抢劫既遂。显然,结论是断章取义来的,是以偏概全来的。实际上,行为人实施的持枪抢劫行为整体,枪支对被害人胁迫、压制程度,远高于拳打脚踢。即使行为人抢劫过程中途,有将枪支扔到20米开外,但抢劫没有停止,继续暴力压制反抗,并劫取财物。整个行为没有间断,一气呵成,不可分割。被害人被压制反抗,先前的持枪胁迫,必然是主要原因。因此,认定持枪抢劫,成立加重情节,符合客观实际。(未完待续)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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