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游戏充值卡业务为什么会被指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
微信:olajie 手机:18617320573
导语:
1.游戏充值卡与非法买卖外汇
2.这类犯罪与普通的游戏充值卡业务的区别

正文:

通过相关商品贸易进行非法买卖外汇外汇的行为,最核心的关键是什么?是区分交易标的到底是货币还是货品。

在对敲类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即变相买卖外汇),对于地下钱庄而言,其操作方式是通过国外收取或者支付客户的外汇,国内银行卡对应性的支付或者收取客户的人民币,由此实现外汇的买卖目的。之所以将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是由于其本质上与传统的外汇黄牛倒买倒卖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传统的倒买倒卖交易中,以客户找黄牛用外汇兑换人民币为例,黄牛收取客户的外汇现金,然后直接支付人民币现金给客户,或者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客户,外汇黄牛由此完成一次完整的交易活动。

而对敲式非法买卖外汇,无非就是客户不支付外汇现金,而是通过海外的外汇银行账户转账给黄牛的外汇账户内,黄牛在确认境外账户收到外汇后,通过国内的人民币账户支付对应的人民币,扣除收取的手续费用完成交易。因此,两者的区别,可以看做仅仅是支付方式的不同,并没有改变以此完成换汇所需要的收外汇-付人民币或者收人民币-付外汇的操作。

游戏充值卡与非法买卖外汇

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种针对对敲变相买卖外汇类行为的升级版,即通过相关货品交易掩盖外汇买卖或者支付结算的行为。

比如近期上海发生的一起非法经营案,即通过游戏充值卡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具体模式以国外客户需要将美金换成人民币为例。

A公司和客户张三的外汇买卖交易:
A公司在海外注册经营实体,出售游戏充值卡或者其他类充值卡,国外的客户张三,赚取美金后,希望将10万美金换成人民币,因此张三在海外向A公司支付10万美金,以购买游戏充值卡为名义,A公司收到10万美金后,向海外经销商购买等值的游戏充值卡,但是并不发货给张三,而是再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国内的经销商,以获得10万美金对应的人民币,A公司收到人民币后,把对应的人民币支付给张三的国内人民币账户(A公司会扣除相关手续费,从而实现自己的营利目的),由此,A公司和张三完成了一笔完整的买卖外汇交易。(A公司的人民币收款方式可能是直接指定国内经销商打款人民币给客户张三,从而简化流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