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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立法反思/温跃
交通肇事罪立法反思
温 跃

摘 要:交通肇事罪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本文着重从“道路”问题、“逃逸”问题、责任问题以及财产损失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以企图修正立法的偏差和实务中的错误操作。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道路;逃逸;责任认定;财产损失

近年来,交通肇事罪每年以八万起左右的数量涌入法院系统,是我国案发类型较高的案件,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失。针对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地方法规和各省高院的办案“指导意见”中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认真反思。
一、我国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法中的“道路”问题
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的罪状属于空白罪状,其指向的“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如果不是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也就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其他罪名定罪处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就具有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作用了。
“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个关于“道路”定义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比如,“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是指得到“管辖单位同意”后“进入”?还是不用得到“管辖单位同意”后“进入”?如今很多住宅小区内,得到物业保安同意,外来的车辆是允许进入小区内部道路和停车场的。如果“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得到管辖单位同意后进入,那么校园、住宅小区、医院厂矿等单位的内部道路和停车场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了,在其内部道路上发生的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属于交通肇事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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