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立法反思/温跃(10)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我国侵犯财产罪里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构成违反刑法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我国刑法中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不构成侵犯财产罪,受害人可以依据民事法律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我国刑事立法中把过失毁坏财产行为非罪化处理,除了出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还有一个缘由是:民事行为中,比如合同违约,经常会因过失给对方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如果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归罪化处理,那么民事行为中就包含有巨大的刑事风险,阻却人们进行广泛的经济交流。再说,过失犯罪不像故意犯罪那样具有主观恶性和反社会性,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把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犯罪化处理,搞出“无能力赔偿数额”概念,造成穷人坐牢,富人逃脱惩罚的不平等司法现象。
交通肇事罪属于我国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除了交通肇事罪把过失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归罪化处理外,还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业务过失犯罪把造成财产损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当然,这类业务过失罪对财产损失的数额要求都很大,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于我国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侵犯的法益究竟应该不应该包含“财产”,学术界早有争议。我认为把“公共安全”限定为“生命”“健康”更合理。如果认为公共安全包括财产,那么盗窃金融机构、博物馆和集资诈骗罪都应该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了。结论是: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条文里,应该删除“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把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交由民事侵权法处理,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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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张明楷:《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人民检察》2008年第2期。
[4] 罗浩文:《客观处罚条件理论探讨》,《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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