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五)/肖佑良
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五)
“本书不赞成这种整体考察法。对中止犯的整体的考察方法,不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范的机能,不利于对第三者阻止行为人中止的行为做出合理判断。例如,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后顿生悔悟,正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时,路经此地的乙却使用暴力阻止甲的抢救行为,导致甲未能完成抢救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如果采取整体的考察方法,很难对乙的行为得出妥当的结论。倘若采取分割的考察方法,则能认为乙阻止了合法行为,而且阻止的是救助他人生命的行为,该阻止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应当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乙的阻止行为。整体考察的方法,可能与中止行为本身存在冲突。例如,丙以强奸故意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被害人为了避免强奸,拿出3000元现金给丙,丙拿走3000元现金后放弃了强奸行为。如果采取整体的考察方法,就可能认为丙中止强奸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害,即属于强奸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可是,这一结论并不妥当。这是因为,在这种场合,只要单纯放弃强奸行为即可成立强奸罪的中止犯,而不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然而,单纯放弃强奸的中止行为,不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害。”
“据此,中止犯中‘造成损害’的行为只能是中止行为之前的犯罪行为。例如,甲将被害人锁在屋内并打开天然气后,离开现场。但后来又产生中止之意,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门窗玻璃砸破,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却给被害人造成价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对此,不能认定为‘造成损害’。再如,乙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了毒药,被害人疼痛难忍,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乙顿生悔意,立即开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途中过失导致汽车撞向电线杆,使被害人身受重伤,被害人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脱险。对此,也不能认定为‘造成损害。’在上述两案例中,应认定甲、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虽然‘没有造成损害’,但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交通肇事罪),亦即,对故意杀人免除处罚,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单犯定罪量刑。因为当行为设定了只能通过损害A法益才能避免B法益受到侵害的因果进程时,必须将A法益的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如是行为人故意设定了这一因果进程,就必须对A法益的损害承担故意责任。”
评述:
教科书认为,整体考察法,不利用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范的机能,不利用对第三者阻止行为人中止的行为做出合理判断。第一个案例,乙使用暴力阻止甲抢救,很难对乙的行为妥当评价。整体考察法,可能与中止行为本身存在冲突;第二个案例,整体考察,就可能认定为中止犯的造成损害情形。这一结论并不妥当。因为单纯放弃强奸行为即可成立强奸罪的中止犯。单纯放弃强奸的中止行为,不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第三个案例,中止犯中‘造成损害’只能是中止行为之前的犯罪行为。砸门窗玻璃是为了抢救被害人的生命,不能认定中止犯‘造成损害’;第四个案例,过失致人重伤也是为了抢救被害人的生命,不能认定中止犯‘造成损害’。第三,第四案例,应分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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