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集(五)/肖佑良(7)
保险诈骗最高刑只有十五年,许多人百思不得其解。其实,保险诈骗与其他金融诈骗罪不同,通常先发生保险事故,遭受了实际的财产损失,并且要由保险公司的专业理赔人员确定损失后,才能理赔的。保险诈骗的行为人,投入了保险金,可是保险公司设置许多免责条款,行为人因为某种原因又不符合领取保险金的条件,保险诈骗往往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骗保是为了弥补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显然,其主观恶性相对其他金融诈骗较少。加之,骗保金额特别巨大的,极为困难,极为罕见。因此,保险诈骗最高刑只有十五年,就足够了。教科书奢谈理论,想方设法提高保险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情形下的量刑,抗拒罪刑法定,实际根本用不上,属于不切实际,无病呻吟的典型,法律适用被搞复杂了。
上述教科书中的案例,是随机选取的,并不是全部问题案例。案例分析中,教科书存在的最突出、最大的问题,就是案件定性,理论学说具有决定性作用,案件事实只是次要的。例如,偶然防卫,理论学说决定了五种定性结论。每种理论学说,都宣称自己代表罪刑法定原则。同一个案例,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可以任意选择,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简直就是个笑话。
本篇结束后,评述《刑法学》第六版上集就完成了。最后,笔者需要强调的是:一个案子发生后,正确的定性必然是唯一的。因为只有一个定性符合客观事实,不可能有两个定性都符合客观事实。办案中如果出现定性分歧,争执不下,最主要的原因是事实不清,出现争议的各方,在事实不清的部分,各自应用教义学的虚拟理论进行填充,导致定性结论不同。许霆案就是典型代表。其次,就是对法律本身的理解有误。例如,偶然防卫。
案件的定性,必须完全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绝不允许使用教科书中的理论作为定性的理由。只有这样,才能在办案中立于不败之地。这种定性模式,尤其对法官和检察官而言,是承办案件终身负责的底气所在。案件定性错误,必然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至少不完全符合,存在漏洞与矛盾无法避免。任何案件都仅有唯一正确的定性。这是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人人都必须遵守。办理实务案件,永远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刑法学》第六版上集的核心要义,用一句话表述:以定罪依据理论,取代定罪依据事实证据。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直接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当案件定性全部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再庞大的辩护团队都不可能占到优势。如果定性错误,麻烦就大了,问题就严重了。辩方庞大的阵营,会轮番抓住指控的罪名,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的地方,猛烈攻击,让控方难以招架。举个例子,安徽省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该案定性不准确,被辩方律师团抓住辫子,控方显得相当被动,辩方大胜,一审竟然判了四十二人无罪。其实,该案定性为诈骗,与本案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定性不准。由于本案的大部分被害人,都不是基于收藏目的购买收藏品的,而是由于谢留卿等人采取承诺回购、购买后承诺联系拍卖,能够使购买人获得高额回报等欺骗手段,诱使购买人投入巨资‘购买’收藏品的,购买人是投资行为,不是正常的收藏品交易行为。因此,本案的收藏品‘买卖’,其实只是谢留卿等人集资诈骗的道具,实质是集资诈骗案。谢留卿等人的这种做法,比起典型的集资诈骗案的手段更加狡猾,更加隐秘。对外宣称是双方买卖收藏品,实质就是集资诈骗案。所谓的承诺回购,实际是套路,只有被逼得没有办法了,才同意客户退货回购。一旦案件定性为集资诈骗案后,一审辩方律师团的几点重要的辩护理由,就轻而易举化解了,消失得无影无踪。什么收藏品的真假,什么有大量物证不到案,什么没有鉴定资格等等,都不在话下,根本算不上个事。至于辩方鼓吹的无罪论,所谓的创造了建国以来辩方最大的奇迹,就会成为令人印象深刻的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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