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腾7年的婚姻为何最终还是用违法方式处理?/王礼仁(2)
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莫某”户籍所在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查明,莫某与戚某已于2010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该莫某不是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莫某”,姚某只好撤回起诉。
4. 宣告婚姻无效不受理。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向忻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自己与莫某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与真实的莫某均不认识对方,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据此可以认定莫某不是与姚某实际登记结婚的人,姚某与真实的莫某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无法判决,裁定驳回起诉。
5.行政诉讼超审限被驳回。2020年1月3日,姚某对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结婚证》。法院受理后,以超过5年起诉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姚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6.申请检察院监督。2020年7月,姚某向福州市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7.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福建三级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听证会后认为,由检察机关发检察建议民政局依法撤销《结婚证》,民政机关于2020年10月撤销该婚姻,此案由此了结。
此案历时七年,经历了刑事诈骗报案、申请民政撤销婚姻、起诉离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由民政机关根据检察建议撤销婚姻登记。
那么,这个案件的处理为何如此之难,在姚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前五次诉求均告失败,问题到底出在哪个环节?检察院建议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是否恰当?此案“救济难”与“处理难”之原因及其解决办法?如何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规范正确的救济路径?
一、姚某前五次诉求中的合法拒绝与不合法拒绝之分析
姚某前五次诉求均遭拒绝,其中有两次拒绝不合法,三次拒绝合法。两次不合法拒绝是指公安拒绝诈骗刑事立案与法院拒绝离婚诉讼。三次合法拒绝是指民政机关拒绝撤销婚姻登记(结婚证)、法院民庭拒绝宣告婚姻无效、法院行政诉讼驳回起诉。下面分别简述其理由。
(一)公安机关不作刑事案件立案不合法
“莫某”结婚第二天即带着彩礼消失,其诈骗嫌疑十分明显。从现实生活看,以结婚为手段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法院判决的此类案件亦早已有之,警方对此不可能不知。姚某发现“莫某”带着彩礼消失后,当即报案,警方认为姚某提供的《结婚证》为民政部门颁发的正规结婚证,不存在诈骗事实不予立案,该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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