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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7年的婚姻为何最终还是用违法方式处理?/王礼仁(3)
警方不立案在程序与实体上均不合法。首先,从程序上考察符合立案条件,至于“莫某”是否构成犯罪,则应立案调查清楚后再作出决定。如果立案调查后认为“莫某”不构成犯罪,则再告知姚某,作出撤案或销案处理,而不是直接拒绝立案。其二,从实体法上考察,“莫某”涉嫌构成诈骗罪和伪造(使用)身份证罪。比较明显的是“莫某”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显然构成诈骗罪。在舆论和检察监督下,“骗婚者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从后来的这一报道看,也证实当时不立案不合法。
(二)法院拒绝离婚诉讼不合法
1.从实体法上考察,被骗结婚明显不是法定无效婚姻和法定可撤销婚姻。从法理上考察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对于欺诈婚姻(骗婚)来讲,如果要否定婚姻效力,在性质上属于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否撤销,由当事人决定。姚某既可以起诉离婚,也可以起诉撤销婚姻。姚某起诉离婚时,法院则应当按离婚处理,不能推诿或要求当事人撤销婚姻。
2.从程序法上考察,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结婚不影响民事立案和审判。法院拒绝审判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的认定婚姻当事人造成的。即没有把冒名者(假莫某)作为本案婚姻当事人,而是把被冒名者(真莫某)作为婚姻当事人,从而造成了偷换诉讼主体的结果。姚某诉请的是要求与冒名者(假莫某)离婚,而法院则认为被冒名者(真莫某)没有与姚某结婚,因此拒绝审判。
对于虚假身份信息结婚,法院不善于认定婚姻当事人或错误认定婚姻当事人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法官甚至把虚假身份结婚的当事人作为“虚拟人”或“空气人”等。如武汉市新洲区的鲁某某与林红胜未婚先孕,但鲁某某未达到法定婚龄。2003年鲁某某与林红胜商定伪造鲁某某虚假户口,以“鲁仙丽”的名义与林红胜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矛盾,鲁某某离家出走。2012年5月林红胜到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审理后则认为,“鲁仙丽”是个不存在的“空气人”,没有明确被告,法院无法受理和判决离婚,最后林红胜撤诉。
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结婚,应当认定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结婚的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否则,冒用他人身份进行重婚登记,就会造成被冒用者重婚,冒用者可以脱罪的怪象。
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结婚下落不明或身份不明,不影响离婚诉讼。一是可以公告送达;二是可以缺席审判。法院可以在审理中根据查明事实,对当事人的身份加以确认。
有关虚假身份结婚中当事人的认定和诉讼技巧,我在有关文章有详细介绍,此不赘述。可参考《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三大问题》 《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技巧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8日第五版理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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