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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7年的婚姻为何最终还是用违法方式处理?/王礼仁(4)
3.从司法上考察,民事程序审理虚假身份信息结婚一直由过去沿袭到现在。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只是从1986年才开始,在之前30多年里所发生的虚假身份信息结婚和下落不明都是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的,怎么现在民事程序就不能解决了?是不是有了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或行政诉讼制度,民事程序的职能就变了?
事实上,民事程序审理虚假身份信息结婚一直存在。如《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0年审理的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结婚引起的离婚案。因妹妹未到婚龄冒用姐姐身份与赵某结婚,后妹妹(已经达到婚龄)诉请离婚,法院认定妹妹与赵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姐姐与赵某婚姻不成立,并依法判决妹妹与赵某离婚。
又如(2011)台温民初字第1677号判决认定虚假身份结婚有效,没有判决离婚案。该判决认为:虽然被告使用虚假身份证资料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该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该婚姻应认定有效。鉴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使用虚假身份结婚按离婚处理的案例很多,而且使用虚假身份结婚导致他人“被结婚”的婚姻效力认定,也可通过民事程序审理。
如江苏省法院和江苏省妇联联合发布的2020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中的周某敏“被结婚”案。周某敏发现“被结婚”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超过行政诉讼期限为由驳回周某敏的诉讼起诉。周某敏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周某敏与张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某敏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敏与张某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存在。遂判决周某敏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
总之,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结婚,无论是离婚还是对婚姻效力的认定,都可以通过民事程序审理。
4.从制度上考察,民事程序审理虚假身份信息结婚有其合法根据。虚假身份信息结婚按离婚处理,民政部门和高法早有明确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2002年8月6日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印发了《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答复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因此,对黄清江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复我部(法研[2002]81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按一方当事人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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