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腾7年的婚姻为何最终还是用违法方式处理?/王礼仁(5)
更为重要的是,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结婚,无论是离婚还是婚姻效力都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不仅可以而且应当通过民事程序审理,只有这样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民政机关拒绝撤销婚姻的行为合理合法
1.民政机关没有撤销婚姻的权力。法律没有授权民政机关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登记),民政机关无权撤销。根据当时的法律民政机关只能撤销胁迫结婚,现在的民法典已取消了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民政机关对任何婚姻都无权撤销。
2.民政机关没有撤销婚姻的职能。婚姻登记中的违法是否影响婚姻效力,本质上是对婚姻效力的审查和判断,婚姻效力属于民事审查范畴,民政机关不具有撤销婚姻的职能,而且也不应当赋予民政机关(行政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职能,否则,就会造成行政职能与审判职能混淆。这也是民法典取消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何种情形引起的登记婚姻效力认定,都属于民事审理范围。《民法典》草案第828条将“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进一步说明“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效力认定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但由于“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具体情况复杂,“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最后民法典删除了第828条内容,但并不改变其民事性质。
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不仅会破坏审判权的统一,而且还会滋生行政诉讼,导致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其弊端甚多。
3.民政机关没有判断婚姻是否有效的能力。从判断婚姻登记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婚姻效力的疑难程度上看,民政机关没有判断能力。婚姻登记中的违法行为,既不能一律认定为无效,也不能一律认定有效。具体应当根据违反程序与实质要件的不同情形或违法程度,分别认定婚姻不成立、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从民法典第828条的制定过程看,哪些婚姻登记违法行为影响婚姻效力,在立法者、法学家之间尚难达成统一共识,因此而搁置。那么,试想:在理论上存在重大分歧,尚难形成统一意见的立法难题,民政机关怎么解决?又有何能力判断哪些有效?哪些无效?
就本案而言,由三级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听证会后才得出了姚某与“莫某”的婚姻登记应当撤销的论。那么,民政机关有调查职能和权力吗?有判断婚姻是否有效的能力吗?
总之,婚姻登记中违法行为的婚姻效力认定,无论是其基本性质,还是其疑难程度,都不属于民政机关管辖范围。从现行法律上考察,没有赋予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的权力;从法理上考察,也不应赋予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的职能。因而,民政机关不撤销婚姻合理合法。相反,由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则不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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