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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7年的婚姻为何最终还是用违法方式处理?/王礼仁(6)
(四)法院民庭拒绝宣告婚姻无效的行为合法
尽管法院驳回姚某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不恰当,但从法律的角度审视,姚某的婚姻不是无效婚姻,不按无效婚姻处理是合法的,只是法院的裁判没有找到正确理由而已。
被骗结婚不是法定无效婚姻,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如果要否定其婚姻效力,其性质也属于可撤销婚姻。但如果按可撤销婚姻处理,也已经超过了除斥期间。因为按可撤销婚姻处理,应当类推或比照法定可撤销婚姻(胁迫结婚)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只有一年。姚某2013年12月发现被骗结婚,到2019年8月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已经五年多,明显超过了除斥期间。
(五)法院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裁判合法
姚某2013年12月发现被骗,到2020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结婚证》,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以超过5年起诉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法院裁定合法。
二、检察建议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分析
从法治角度审视,检察建议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不是正确的法治路径,既不合法律,也不合法理,不具有典型价值和普遍适用性,不能成为解决被骗婚或其他登记违法婚姻的救济范例。
试想:难道每个登记违法婚姻都要检察院介入,组织专家论证,发出检察建议撤销婚姻登记吗?检察建议来自专家论证,在法律上属于何性质?具有何种效力?能否成为民政机关执法的依据?民政机关是否有权撤销婚姻登记?按照何种程序撤销?即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还是直接按检察建议撤销?如果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则不属于民政机关管辖范围和超过行政复议期限又如何处理?等等。
这里仅简要指出检察建议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察建议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相关规定,民政机关无权撤销其婚姻登记。更为重要的是,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实际上就是对婚姻效力的否定。而婚姻登记是否撤销,应当由婚姻是否有效所决定,本质是对民事婚姻关系效力的审查和判断。这属于民事审判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而且判断婚姻是否有效不仅有实质标准,还要有事实和证据,需要调查和举证质证等民事诉讼程序才能认定。民政机关缺乏判断婚姻有效与无效的职能和能力,法律也不应当赋予民政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职能,其他机关也不能代替法院行使婚姻效力的审判职能。而检察机关建议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显然是强人所难,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法理和民政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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