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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7年的婚姻为何最终还是用违法方式处理?/王礼仁(7)
2.检察建议作为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根据不科学不合法。检察建议不能作为民政机关是否撤销婚姻登记的根据。检察机关建议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事实上暗含检察机关已经认定该婚姻无效,民政机关应遵照执行。这难免具有代替法院裁判民事婚姻效力的嫌疑。检察机关不宜直接判定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撤销,并建议民政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该婚姻登记无效,应当向法院提出,由法院依法处理;或者认为法院在处理本案存在违法时,可以提出抗诉,按照司法程序纠正错误,不能建议民政机关直接按照自己的意见撤销婚姻登记。
3.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不合法。民政机关无论是直接按照检察建议撤销婚姻登记,还是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撤销撤销婚姻登记,都不合法。如前所述,检察建议不能成为行政执法的根据,而且检察检察建议与相关法律相抵触,更不具有法律效力。从“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审视,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仅程序上即存在法律硬伤。一是越权管辖。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民政机关无权管辖此类案件。二是超过受理期限。姚某与“莫某”2013年登记结婚,检察院2020年7月后才受理姚某的申诉并进行调查,然后发出检察建议民事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此时婚姻登记已经近7年,远远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
三、婚姻登记违法案件“诉讼难”与“处理乱”原因分析
婚姻登记违法案件“诉讼难”与“处理乱”原因很多,大致有三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缺失与错误规定。
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制度缺失;二是一些规定错误。
1.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是指我国应有的法律制度没有或不健全。我国既没有《民事登记法典》(没有对婚姻登记的民事性质从法律上确认),也没有婚姻事件民事诉讼程序(没有将婚姻事件纳入民事程序调整机制)。比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缺乏“人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单独的《人事诉讼法》或《家事程序法》。如果有《民事登记法典》就可以解决婚姻登记的性质问题,如果有《家事程序法》,就可以有效的解决婚姻登记纠纷中“乱源”问题。因为有了《家事程序法》,就可以对婚姻登记中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作出清楚的界定,即婚姻登记中无论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纠纷,都会纳入家事程序法调整范围,按民事程序处理。这是世界立法的通例,也是此类纠纷性质的本质要求。目前婚姻登记纠纷“诉讼难”与“处理乱”的真正“乱源”(即根源)就在于错误地把登记婚姻效力民事案件认定为行政案件,用行政程序解决民事案件,由此造成了“水土不服”(制度不合),无法解决或只能错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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