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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7年的婚姻为何最终还是用违法方式处理?/王礼仁(9)
而且婚姻登记行为是否撤销或确认无效,必须以婚姻关系是否可撤销或无效为前提,即婚姻关系是否可撤销或是否有效决定婚姻登记行为是否撤销或无效。由此可见,行政程序对婚姻登记行为效力的审查和判断,本质上是对婚姻效力的审查和判断。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决定是否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无效时,必须审查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即婚姻关系效力,其性质属于民事性质。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无效,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适用行政程序处理民事案件。
行政程序的功能与民事婚姻效力不匹配,其受案条件、起诉期限、证据规则、审查方式(合法性审查)、审查对象(行政行为)、裁判形式(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性判决)、裁判标准等均不适用婚姻效力,无法完成应有之诉讼使命,明显不适用婚姻效力,其结果必然导致难以处理或违法处理。
四、解决婚姻登记违法案件的法治之道
(一)完善立法——为正确司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1.完善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实体构成要件。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因争议较大,删除了《民法典》草案三审稿第828条(即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目前,应当抓紧对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研究,明确哪些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或婚姻不成立(不成立婚姻)。比如在民法典中增加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双方通谋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假结婚,其婚姻不成立。凡没有列举为无效婚姻或不成立婚姻的违法婚姻,其违法情形不影响婚姻效力,均为有效婚姻。在民法典修改前,可以先制定司法解释,以统一执法。
2.明确婚姻登记违法(无论是程序要件违法还是实质要件违法)纠纷的处理程序,即凡涉及婚姻效力争议的案件,一律通过民事程序审理。
3.废除登记婚姻效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规定,为正确执法扫清障碍。
(二)规范执法——为执法机关明确职责和管辖范围
婚姻登记纠纷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引起的换证纠错纠纷(不涉及婚姻效力争议);二是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引起的民事婚姻效力争议案件;三是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的违法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等不涉及婚姻效力的单纯行政案件。
目前行政程序中审理的所谓“婚姻登记行政案件”主要是婚姻效力案件,并将换证纠错纠纷也上升为婚姻效力行政案件,采取撤销婚姻登记的方法处理。这种不区分案件性质,采取行政程序“一锅煮”的简单撤销婚姻登记的执法现象应当纠正。当务之急是开通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之门,堵截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之路,改革民政机关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之法,根据婚姻登记纠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相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由民政机关通过换证纠错途径解决;婚姻登记中的违法侵权行政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只要三条路径畅通无阻,任何婚姻登记纠纷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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