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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 岂能如此轻飘——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最轻率的处理方式/王礼仁(3)
1.适用行政合法性标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只有一个标准,即民事标准,不存在也不可能有其他标准。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判断不适用婚姻效力,行政诉讼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犹如方枘圆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行政程序审理婚姻效力,不仅导致大量婚姻效力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进入行政程序的案件,大多也是违法进入和错误判决。最典型的是以行政合法性标准评判民事婚姻效力,把大量有效婚姻作为无效婚姻处理,扩大无效婚姻范围。
2.错误理解行政起诉期限。即认为无效婚姻不受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限制,或者将可撤销婚姻(可撤销行为)上升为无效婚姻(无效行为),以此扩大受理范围,使更多的婚姻通过行政程序撤销或确认无效。
3.错误理解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在婚姻登记中,95%以上都是当事人民事违法,不是行政违法,不构成行政案件。但在行政诉讼把大量民事违法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或者将民事过错视为行政过错,以致把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审判范围,导致行政诉讼中出现大量行政机关无过错案件或被过错案件,客观上扩大了行政诉讼撤销婚姻或确认无效的数量。
(三)常见错误撤销婚姻的主要情形与典型例证
1.错误撤销婚姻登记的主要情形
常见的错误撤销婚姻的主要情形有:跨管辖区登记结婚被撤销;他人代理结婚但不违背当事人结婚意愿的婚姻被撤销;达到婚龄因故使用虚假身份结婚或使用他人身份结婚被撤销(如因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或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而隐藏身份和户口被迫使用他人身份结婚被撤销;或因超计划生育不能上户口,结婚时使用虚假或他人身份结婚亦被撤销);未到婚龄使用他人身份结婚达到婚龄被撤销;姓名登记错误被撤销;曾用名与现名不符、本名与别名不同的婚姻登记被撤销;年龄登记错误婚姻被撤销;因户口身份变化婚姻被撤销;因更改姓名婚姻被撤销;因一代身份证与二代身份证不同婚姻被撤销;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时写错姓名、写错身份证号码、贴错照片的身份证件用于婚姻登记被撤销;重婚已经消失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1994年以前的婚姻登记被撤销导致事实婚姻同时被否定;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或消极应诉,则直接根据行政诉讼规则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姓名被人用于结婚本应打姓名侵权官司或诉请确认与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或婚姻不成立,但大多采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他人婚姻,这种请求都被判决支持撤销他人婚姻。还有应当由本人决定是否撤销的婚姻,第三人可以任意请求撤销并获得支持(如子女以父母年龄大结婚被骗或被胁迫结婚主张撤销婚姻或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第三人为了争夺遗产,以婚姻登记不是当事人自愿或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亦获支持获支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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