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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 岂能如此轻飘——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最轻率的处理方式/王礼仁(4)
总之,在行政程序中,按照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只要婚姻登记存在违法或瑕疵,或者当事人或第三人找到了一点婚姻登记违法或瑕疵,普遍的做法是撤销婚姻,不撤销则是例外。
2. 错误撤销婚姻登记的典型案例
【案例1】一字之差婚姻被撤销
1995年马俊荣婚姻登记时将“马俊荣”登记为“马俊蓉”,因一字之差婚姻被撤销。法院判决撤销的理由是:“潘坐英和马俊荣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中,原告潘坐英和马俊荣作为申请登记人,但马俊荣所提供的由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会、村公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对象为“马俊蓉”,与结婚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的“马俊荣”名字不一致,且被告准予原告和第三人婚姻登记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第三人马俊荣的曾用名为“马俊蓉”,存在重大瑕疵。故被告主张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潘坐英与马俊荣(又名“马俊蓉”)结婚登记(见(2020)桂0102行初89号行政判决)。
此案仅姓名一字之差,即同音不同字,并不影响婚姻效力,法院只需要在判决中加以说明和确认身份即可。但法院则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根据行政诉讼规则判决撤销婚姻登记,既暴露了行政规则不适用婚姻效力,也暴露了行政法官不适用民事婚姻效力审判。
【案例2】女儿出嫁了 妈妈因未到年龄结婚被撤销
未达到婚龄伪造婚龄或用虚假身份结婚,无论是否达到婚龄,普遍采取撤销婚姻处理。有的结婚数十年,女儿已经出嫁了,妈妈的婚姻被判决结婚未到婚龄无效。如小廖与老宋1989年登记结婚,20多年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小廖提出离婚,法院却因小廖结婚时未到婚龄,判决婚姻无效。老宋接过判决时傻眼了。感叹道“女儿都登记结婚了,我们的婚姻还无效?”
还有结婚三、四十年的婚姻也被撤销。如刘兴才与刘光明系兄弟关系,1989年刘兴才使用刘光明的身份信息自己的照片与林家兰登记结婚。30年后的2019年刘兴才婚姻被行政判决撤销(见(2019)川0114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
上述两个案例存在如下问题:1.两案当事人均已达到婚龄,无效情形消失;2.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涉及事实婚姻效力认定;4.在刘兴才使用刘光明身份结婚案件中,原告“刘光明”起诉撤销刘兴才与林家兰婚姻,法院将“刘光明”作为婚姻当事人,并作出撤销“刘光明”与林家兰的婚姻。这就出现了一个大问题:到底是刘兴才与林家兰结婚,还是“刘光明”与林家兰结婚?刘兴才的婚姻到哪儿去啦?如何解决刘兴才与林家兰的婚姻?
限于篇幅,这里只能简要说明涉及事实婚姻效力认定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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