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 岂能如此轻飘——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最轻率的处理方式/王礼仁(8)
当然更重要的还是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不合法。一是行政机关无权撤销婚姻,行政机关撤销婚姻违法。二是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婚姻效力案件大多是超过起诉期限或行政机关无过错的非行政案件,而且具体处理程序更不适用婚姻效力案件。三是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标准不适用婚姻效力,造成大量错案。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存在的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非常严重。对此,我在很多文章中有介绍,并将在《行政程序管得宽 无边错案推成山》一文中集中介绍。
四、治理草率撤销婚姻之对策
当务之急是要从传统的错误理念中解放出来,从传统的错误规定中摆脱出来,树立处理违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法治理念,纠正不合理不合法的习惯做法,清理和废除与《民法典》无效婚姻制度相抵触的错误规定。
1.杜绝和废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做法和规制。
2.建立和完善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的有效机制,提高民事法官审理违法婚姻的能力和水平。
3.严格控制撤销婚姻的范围,除法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外,对其它违法婚姻原则上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
4.对第三人诉请撤销他人婚姻范围加以限制。一是“被结婚者”只能提起姓名侵权之诉或要求民政机关纠正错误信息。涉及其婚姻效力的诉讼,也只能提起确认自己与他人婚姻不成立之诉,不能主张撤销他人婚姻登记。二是其他第三人原则上只能对法定无效婚姻提起宣告无效之诉。对涉及是否违背当事人结婚意愿和一般违法情形,第三人不得因争夺遗产和其它个人目的,诉请撤销他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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