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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一)/肖佑良
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一)

刑法条文是描述客观事物的。法条对应客观事物,不允许解释。这就意味着,扩大解释是个假命题,根本不存在。所有的解释,都是类推解释。因此,刑法学上永恒的课题,实际是个假课题,找不到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是必然的结果。值得一提的是,所谓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不是解释出来的,而是根据相同性质的客观事物相同处理定义出来的。冠以解释之名,实则名不符实。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评述中,有时会用到扩大解释等刑法解释学中的名词,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刑法教义学,即刑法解释学,实质就是类推学。没有类推,就没有解释学。例如,把刑法第五章中的财物,解释成财产性利益,就是典型的类推。刑法解释学存在的基础是,法条是概念,是因人而异的概念。不承认法条是客观事物,不承认法条是实体。否则,刑法解释学的理论大厦就全部崩塌了。
刑法解释,是走不通的路。以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的罪状为例,“故意杀人的”,描述了客观事物的本质。从“故意杀人的”字面含义出发,是不可能解释出千差万别的“故意杀人的”表现形式的,例如,“把人烧死”,“把人毒死”,“把人掐死”,“把人绞死”,“把人推下悬崖摔死”等等。如果以目的解释为出发点,那么正当防卫杀人,法警枪决死刑犯等合法行为也成立犯罪,导致“故意杀人的”法条“黑白同框”。除了包含杀人犯罪行为,合法行为也在其中,也有法定刑,明显矛盾。可见,刑法解释之路是死胡同,此路不通。
然而,透过千差万别的表现形式(现象)看本质,本质相同,都是“故意杀人的”,都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学科,例如,医学,天文学,植物学,动物学,遗传学等等领域,无一例外,认识客观事物,都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认识和处理客观事物的过程。就是把当前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客观事物),与已经被成文法或者判例法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客观事物)进行比较,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两者性质相同,那么将成文法或者判例法所确定的罪名及其法定刑,适用于当前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客观事物)。显然,案件事实,包括法律(成文法,判例法)确定的案件事实,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都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刑法典独一无二,解释者成千上万,每位解释者心中都有一个哈姆雷特。”其实是幻觉,根本不符合实际。
法治,罪刑法定,本质就是刚性之治。刑法解释学,本质就是破坏法治,动摇刚性之治。刑法解释学语境下,法条可以解释,可以有弹性。无罪(罪轻)解释成有罪(罪重),或者相反,都是有可能性的。显然,刑法解释学与罪刑法定,它们是格格不入,势不两立的。多少年来,刑法解释学一直在干着挂羊头(打着罪刑法定的旗帜),实际上卖狗肉(破坏罪刑法定)的勾当。大家务必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刑法解释学这种伪科学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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