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二)/肖佑良
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二)

“在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关系问题上,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首先,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本书持否定回答。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之间,并不存在触犯一个法条必然触犯另一法条的关系。在以往货币只能对人使用不可能在机器上使用的时代,使用假币或许必然触犯诈骗罪,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可以在机器上使用货币,而诈骗罪以欺骗自然人为前提,所以,使用假币更不一定表现为诈骗行为。如将假币置入自动贩卖机或者存入ATM,就是使用行为,但不可能成立诈骗罪。从实质上说,使用假币骗取财物的场合,并不是只侵害了一个法益,而是侵害了货币的公共信用与他人财产两个法益,只适用一个法条不可能充分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因而不属于法条竞合。”
“其次,使用假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应当如何处理?例如,行为人将假币当作真币在商场购物时,一方面使用了假币,另一方面骗取了商品。对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在我国,使用假币罪的法定刑轻于诈骗罪的法定刑。因此,如果认为,在我国使用假币罪吸收诈骗罪,就会造成明显的罪刑不均衡。由于使用假币骗取财物的行为,既侵害了货币的公共信用,又侵害了他人的财产,但仅有一个行为,故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再如,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交付真币,然后以种种借口将自己持有的假币冒充真币退还给他人。对此应如何处理?本书的看法是,行为人骗取他人真币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将假币冒充真币退还给被害人的行为,虽然可谓诈骗行为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使假币置于流通的使用行为。但由于两个行为的主要部分是重合的,即应评价为一个行为,应当以想象竞合犯处理。”

评述:
使用假币,必然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必然侵害他人的财产法益。法律明确规定,使用假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不构成诈骗罪。所谓使用假币,必然触犯普通诈骗法条的法条竞合;所谓使用假币,同时触犯普通诈骗法条的想象竞合,都是刑法学者虚拟理论作祟,主观臆测出来的,毫无实务意义。
使用假币罪,比起诈骗罪而言,处罚要严厉得多。将两罪犯罪金额与法定刑进行比较,轻重程度显而易见。诈骗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使用假币罪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貌似诈骗罪处罚更严厉,实际不是这样。因为诈骗罪判无期,湖南省标准至少3000万。使用假币罪,20万就是十年了。更关键的是,使用假币金额大的,而且通常犯有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这些犯罪最高刑也是无期徒刑,而且判无期的金额比较诈骗罪低得多。显然,教科书所谓使用假币的行为仅认定使用假币罪,会造成罪刑明显不均衡,根本没有这回事。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