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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否在欠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胡雷
摘要:对于与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转包人、违法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就连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中亦有前后相矛盾的裁判观点。笔者曾就就该问题发表过观点,现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完善。

关键词: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连带责任

一、实际施工人的法律依据

(一)现有有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八民会议纪要)

第50条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要严格使用主体,不能认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

(二)失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201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23条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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