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绿色原则在海商法领域的适用/林敏
浅谈“绿色原则”在海商法领域的适用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林敏
[内容提要]:2021年元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我国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也必然给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何预防和降低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等可能给海洋环境带来的污染损害的风险,实现绿色航运,把“绿色原则”引入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商法领域,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现有的海商法领域中关于体现绿色原则的相关规定,其次,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绿色原则”对我国正在修订中的《海商法》的影响及建议。最后,在本文的结语部分,基于“绿色原则”,提出了有进一步探讨空间的对《海商法》修订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绿色原则 海商法领域 适用
随着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已跃居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治理体系中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全球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资源过度开发利用造成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党中央、国务院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以期扭转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如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2015年10月,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首度被写入国家五年规划,等等。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而且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2021年元月1日刚施行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承继了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首次在民商事领域以法典的形式将环境与资源保护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即所谓的“绿色原则”。同时,为了协调生态价值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中都有规定体现绿色原则的具体条款,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更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一、我国海商法领域体现绿色原则的规定
船舶作为海洋运输和从事其他航运经济活动的工具,是造成海洋环境受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1 ,被戏称为“流动的垃圾箱”。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港口、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对周围海洋环境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的污染物有三类:船舶垃圾、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另外,船舶因意外原因如碰撞、搁浅、触礁、爆炸或者火灾等引起的海难事故,也会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如1976年“南洋”轮在汕尾附近海域与他船发生碰撞,导致8000吨货油全部溢出的严重海洋污染事故;2018 年 “桑吉”轮与 “长峰水晶” 轮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发生碰撞引起燃烧爆炸并最终沉没,造成了“桑吉”轮载运的凝析油货物和船用燃油污染海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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