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谈绿色原则在海商法领域的适用/林敏(3)
二、“绿色原则”对我国正在修订中的《海商法》的影响及建议
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公布,自1993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三十年。在这近三十年期间,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状况、经济实力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民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就如前所述,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带来对于环境的不良影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活动频繁进行,特别是我国石油进口量的增长,参与国际海上运输化学化工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活动也日益增多,这都增加了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
当代海商法日益呈现服务海洋环境保护的趋势,海洋环境安全也逐渐成为海商法的价值取向之一2。 在习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下,我国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也提到了战略地位。在前述经济大环境下,现行《海商法》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还有所欠缺。环境法专家吕忠梅教授曾强调“绿色原则是民法社会化的要求,对所有民事法律都适用”,当然作为民商事领域特别法的《海商法》也不应例外。我国《海商法》恰逢修订之际,《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作为民商事领域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应该对《海商法》的修订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绿色原则引入《海商法》,将有望强化航运活动中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关于《海商法》修订的建议:
(一) 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确立为《海商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海商法》虽然是源自航运贸易习惯而产生,其是区别于一般民商事法律的特别法,但仍然有很多海商法理论问题需要从民商事一般法中汲取养分,例如物权关系、合同关系及侵权责任等。特别是作为民商事基本法的《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样也应适用于《海商法》。就此,建议《海商法》修订时将体现绿色原则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即,将规定立法目的的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本法。”以将海洋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融入到《海商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之中。
(二) 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将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纳入调整范围;
现行的《海商法》缺失系统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虽有些零散规定,但比较原则、
可操作性不强,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毕竟仅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不仅不够具体完善,且有些规定与那些零散的规定存在分歧,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在《海商法》中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不仅有利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化,统一司法领域的裁判尺度,而且体现了绿色原则。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