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绿色原则在海商法领域的适用/林敏(5)
结语:
“绿色原则”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体现,同时顺应了当代航运法的发展。全球都已意识到只有海洋环境受到保护,航运业才能健康发展下去,就此一些国际航运组织开始采取一些有利于海洋生态健康的措施。如2016年10月26日,在伦敦召开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MEPC70),通过了2020年元月1日开始在全球海域实行船舶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m/m的决议,即国际海事组织(IMO)的“限硫令”。我国现行《海商法》虽然在海难救助领域等规定了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条款,但“绿色原则”适用的范围有限。正值《海商法》修订之际,如何利用此次修订的契机,使“绿色原则”在《海商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需要学界、法律实务界、航运实务界认真思考。除了笔者文中所提的建议外,还可以考虑将国际航运组织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如前述的“限硫令”,也体现在将来修订的《海商法》中。另外,是否有必要提高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否有必要借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在海商法领域中引入污染海洋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可行性,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希望本文基于“绿色原则”的一些建议和想法,能够对《海商法》的修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更好地实现航运业的绿色健康发展。
[注释和参考文献]
1、 胡正良、孙思琪:《论〈民法总则〉对〈海商法〉修改之影响》,载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 年第 1 期,第 7 页。
2、胡正良、韩立新:《海事法》( 第 3 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 29 页。
3、韩立新:《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4、傅廷中:《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5、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6、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7、孙思琪:《论 <民法总则>对于海商法之影响》,《中国海商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2017年10月1日。
8、王淑梅、侯伟:《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几点意见》,《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年7月30日。
[作者简介及联系方式]
林敏,女,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已入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被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及福建省贸促会聘为福建省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专家,福州市律师协会海事、交通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民商事领域,特别专注于外贸海商、知识产权、公司事务,联系电话:18650055629, E-mail地址:731360774@qq.com,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营迹路69号恒力创富中心西塔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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