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出资权益管理制度问题/张文忠
论集体出资权益管理制度问题
——张文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出资人享有出资权益,作为终极出资人之一的集体也不例外。但集体出资权益管理目前还没有国家的统一规定,存在着管理制度上的问题,需要研究改进。
一、集体出资权益管理的现行规定
集体主要包括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劳动群众集体。在国务院、供销总社、轻工总会、手工业合作总社等文件中,对集体出资权益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农民集体出资权益管理的现行规定。这方面的文件,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该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积极开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制度等。二是《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分别对应当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及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问题作了明确。
(二)入社农民集体出资权益管理的现行规定。这方面的文件有《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总社供销财字〔2020〕38号),该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管理体制、产权和运营管理、收益管理、监督、责任等。
(三)劳动群众集体出资权益管理的现行规定。这方面的文件,一是《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轻工总会手工业合作总社国家税务总局轻总经调〔1997〕22号),该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归属、集体资产产权转让、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等。二是《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手工业合作总社〔2006〕1号),该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联社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联社集体资产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联社向所出资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等出资人代表的主要职责、联社集体资产产权出售转让、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约机制、联社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等。
二、集体出资权益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作为所有权主体的集体未能在法律上人格化
集体作为终极所有人之一,主要包括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劳动群众集体,这些集体的出资权益管理分别体现在国务院、供销总社、轻工总会、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文件规定中。在一些文件中将集体混同于组织(企业),将农民集体混同于农村组织,将入社农民集体混同于供销社企业,将劳动群众集体混同于城镇集体企业,混同的结果,集体对组织(企业)的出资关系被掩盖,集体与组织(企业)之间的逻辑关系混乱,集体的出资权益无从体现。目前宪法、民法典、单项法律法规条文中有“集体”的表述,但没有在法律上将“集体”人格化。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劳动群众集体等各类集体,这些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如何运作所有权没有系统的清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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