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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出资权益管理制度问题/张文忠(2)
(二)集体所有权代表的规定不完善
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代表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终极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代表存在的问题:一是村级、组级、乡镇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未能全履盖。据《2019年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截至2019年,全国583573个村中,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413370个,占70.8%(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170203个,占29.2%。);在全国4838482个村民小组中,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759321个,仅占15.7%;在36082个乡镇中,建立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就更少了,因为数量过小而没有纳入统计表中。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如何代表、如何运作缺失法规的具体规定。
入社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代表问题。基层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入社农民联合组成基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本来源于入社农民的社员股金。基层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后,由下级社逐级成立上级社,直至供销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总社供销财字〔2020〕38号)第四条规定:“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主体。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根据这一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组织的管理机构,是本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主体代表。以上规定存在的问题是:本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主体代表不是终极所有权主体(入社农民集体)代表,入社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代表问题并未解决。
劳动群众集体的所有权代表问题。手工业合作社成立之后,由这些集体企业成立各级联社和总社,《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轻工总会手工业合作总社国家税务总局轻总经调〔1997〕2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轻工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监督实行集体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企业经营。……本企业和各级联社行使财产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各级联社和总社是本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主体。《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手工业合作总社〔2006〕1号)第五条规定:“总社和各级联社是本级社集体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对联社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总社和各级联社又是终极所有权主体(劳动群众集体)代表。总社和各级联社作为劳动群众集体代表存在的问题是:总社和各级联社代表劳动群众集体行使所有权,如何代表、如何运作缺失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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