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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三)/肖佑良(6)

评述:
这两种情形,都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信用卡的情形。所谓绑定信用卡,即需要使用信用卡中存款余额时,不再需要输入银行卡账户和密码了。因为在绑定时,已经输入并保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了。行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消费时,资金来源实际为银行卡存款余额。因此,两种情形都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都是信用卡诈骗罪,不是盗窃罪。

“保险诈骗行为中同时存在普通诈骗行为的,应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例如,甲醉酒驾驶汽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面包车司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甲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多种车险,如果获得保险赔偿,赔付额应80余万元,其中,包括交强险赔付额为12万元。由于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畴,甲便让乙顶替自己,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谎称乙为肇事司机,后从保险公司获得80余万元赔偿。本案看似是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数额的问题,其实也是罪数问题。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23条规定,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属于对受害人人身权利救济的范畴,保险公司对此类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就本案保险诈骗罪涉及的交强险赔付额12万元而言,即使保险公司代为向被害人遗属进行赔偿,但因交通事故系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所致,保险公司有向甲追偿的权利。甲的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放弃了向侵权人追偿12万的权利(免除了债务),就该12万元而言,甲的行为成立普通诈骗罪,对剩余的68万元则成立保险诈骗罪。由于甲只有一个行为,故两罪构成想象竞合,而甲应从一重罪处罚。”

评述:
保险公司利用格式化的保险合同,给自己设置了许多免责条款:发生事故,醉酒驾驶的,免赔偿责任。交强险不包括车内人员和被保险人等等。像上述这种保险诈骗案,具有典型代表性。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仅仅是针对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他方面都是客观真实的。加之,发生事故的行为人,实际购买了保险,保险金主要支付给被害人。因此,像这种保险诈骗案,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这就是为什么法定刑最高只有十五年的主要原因。
上述保险诈骗案,12万元交强险部分,与68万元保险金,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12万元交强险,不单独构成诈骗罪,本案与想象竞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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