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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四)/肖佑良(5)

“例如,将混纺羊毛衫谎称为由纯羊毛制成,仍以混纺羊毛衫价格出售给消费者的,由于购买者的交换目的基本得到了实现(除非购买者根本不穿混纺羊毛衫),不宜认定诈骗罪。但是,如果经营者乙因为混纺羊毛衫销路不好,而只经营纯羊毛衫,批发商甲将混纺羊毛衫谎称为纯羊毛衫出售给经营者乙的,即使仍按照混纺羊毛衫价格出售,也应认定经营者乙存在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再如欺骗他人患肝炎,进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谎称他人患病需要做外科手术,通过做外科手术而获得所谓对价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还如,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将盗窃的机动车冒充自己合法所有的机动车出售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评述:
第一个,批发商将混纺羊毛衫谎称纯羊毛衫的,是典型的交易欺诈。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商品交易,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所获得的货款,是商品交易的对价,是交易赚取,不是非法骗取,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都是交易欺诈,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同上。第三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四个仅成立盗窃罪。

“除了受骗者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这种三角诈骗外,还存在另一种类型的三角诈骗,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例如,被告人把商户的支付宝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商户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顾客付款时实际上将货款支付给了被告人。被告人通过对几家商户采取这处手段默默地在家收取了70万元(二维码案)。本书认为,二维码案被告人的行为成立三角诈骗。但是,这里的三角诈骗并不是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而是三角诈骗的新类型。普通三角诈骗是,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被害人的财产,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新类型的三角诈骗是,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使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本书看来,这一区别并不重要,因为既没有改变受骗者,受骗者依然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也没有改变被害人,更没有改变被告人。既然如此,就应当承认这种类型的三角诈骗。”
“问题是,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认定受骗者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进而认定为三角诈骗?答案大体是,受骗者具有向被害人转移(处分)财产的义务,并且以履行义务为目的,按照被害人指示的方式或者以法律、交易习惯认可的方式(转移)处分自己的财产,虽然存在认识错误却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但被害人没有获得财产,并且丧失了要求受骗者再次(转移)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权利。在二维码案中,顾客因为购买商品,具有向商户支付货款的义务;顾客根据商户的指示扫二维码用以支付商品对价时,虽然有认识错误但并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商户却遭受了财产损失。由于交易已经完成并且有效,所以,即使商户可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顾客返还商品,但不可能要求顾客再次支付对价。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处分自己银行债权的行为,就直接造成了商户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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