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四)/肖佑良(6)
评述:
张教授认定二维码案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实,该案张教授连被害人是谁,都没有搞清楚,所谓的新型三角诈骗是瞎懵的。
二维码案,第一个被骗人(被害人)是顾客,当顾客扫码支付成功,顾客支付的货款就被骗取了。如果商场的收银员仔细查看顾客扫码支付对象,就会发现货款没有支付给商户。此时案发,被害人是顾客,不是商户,也不是商场,商品也没有损失。
顾客当着收银员的面扫码支付货款,收银员未仔细查看支付对象,误以为顾客扫码支付给了商户,允许顾客将商品带离商场,处分了商户的商品,商场是第二个被骗人(被害人),诈骗对象是商品。商户在商场销售的商品减少了,又没有收到商场销售商品应收的货款。但是,商户没有被骗,也没有处分商品。商户的商品进入商场销售,是需要支付报酬给商场的。商场中的商品保管与销售,由商场负责。行为人在商场眼皮下,将商品收款二维码偷换了,商场负全责;顾客扫码支付对象错误后,商场收银员未能核实发现,也是商场负全责,商场将向商户赔偿商品短缺的全部损失。因此,商场因销售的商品被骗取(收银员交给了顾客),也是被害人。
顾客扫码支付货款成功后(被骗),行为人还同时诈骗了收银员,使得商场收银行员将商品交给了顾客带离商场,顾客实现了购买商品的目的,最终没有遭受财产损失。不过,顾客没有获得不当得利,商户无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顾户返否商品。
综上所述,本案不是三角诈骗,更不是什么所谓新型三角诈骗,而是直接骗取了顾客和商场。二维码案,以事实为依据,最终定论成立诈骗罪,恐怕无人能反。
“1991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己废止)指出:‘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199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返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数罪并罚。’这两个司法解释似乎将赌博诈骗归入赌博罪,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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