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四)/肖佑良(7)
评述:
这两个司法解释符合实际,没有疑问。张教授所谓‘存在疑问’,是没有办过此类案件,缺乏实务经验,不了解情况造成的。这种情形的设置圈套(以象棋残局为例),就是让人产生错觉,自己参与其中,有十足把握获胜。一旦有人参与赌博,行为人不再按照原来设置圈套时的棋路路线走棋,参赌人很快陷入被动而输棋。行为人对所设残局的深入研究,远远超过参赌人,被诱骗参与赌博的人,常常必输无疑。但是,行为人获取对方财物,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真相,不是骗取的,而是利用自己对棋局的深入研究、技高一筹的信息优势赢取的,所符合赌博罪的本质特征,司法解释定性为赌博罪正确。
“买短乘长。例如,列车乘警发现一名男子购买的是兰州至天水的火车票,只有1站地,但列车已经过了天水站。男子交代自己准备在济南下车,后查明该男子自2017年以来共逃票68次,逃票金额合计7783元。第一种观点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中,主张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基本理由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对象是在无票区间享有的、铁路部门提供的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区别于有形商品的一类服务性商品,其本质上与有形物一样具备价值性,属于盗窃犯罪的对象。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无票区间的有偿服务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在‘买短乘长’案件中,行为人以‘买短’之欺诈方式,以达到‘乘长’之目的,但铁路运输部门并未因行为人的欺诈,而自愿提供或者意图自愿提供让行为人‘乘长’之铁路运输服务,而是对此毫不知情。因此,‘买短乘长’的行为方式,实系盗窃而非诈骗。”
“本书对此发生如下看法:(1)认为‘买短乘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难以被人接受。诚然,如果获利或者造成损失的数额较小,当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数额较大,则缺乏不以犯罪论处的理由。否则,就与其他财产犯罪不协调。(2)认为‘买短乘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难以成立。其一,如果说有偿服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则强迫劳动的行为均成立抢劫罪,但在我国事实上并非如此。反过来说,只是基于有偿服务所应当得到的财产性利益(如债权、应收款等),才是财产性利益。其二,在‘买短乘长’案件中,行为人并没有将他人占有的有偿服务转移成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有偿服务本身也不存在谁占有的问题。既然如此,就不可能以铁路部门没有处分行为为由,直接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3)铁路部门存在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首先,上车时以及在车上时,尽管行为人隐瞒了‘买短乘长’的内心想法(逃票的意思),使得检票员让其上车或者使补票人员让其继续乘车,但由于不能认定短途车票是无效的,而且行为事实上还没有超出车票标明的车辆,故就此而言,还难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其次,不管是是在上车时就产生了逃票的意思,还是在下车前产生逃票的意思,只要行为人下车时以短途车票逃票,就意味着行为人隐瞒了真相。不管行为人是若无其事地通过下车车站的检票口,还是编造其他理由欺骗检票口的工作人员走出检票口,都属于一种欺骗行为。这种欺骗行为使得铁路部门工作人员产生了认识错误,从而免除了相应的对价。这种行为就是处分行为,只要不对处分意思提出过于严格的要求,也能够认定工作人员存在处分意思。铁路部门工作人员之所以在出口检票,是因为知道有人会‘买短乘长’,同时也会意识到自己不一定能完全查出‘买短乘长’的人,亦即,认识到自己会免除某一个 或者某几个人应当支付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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