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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边界-以公共场所拍摄人的形象为例/王克先(2)
二、公共场所的界定
张新宝教授认为,公共场所,是指根据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意志,用于公共大众进行活动的空间。[2] 张民安教授认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允许社会公众随意进入的所有场所。任何场所,无论是一个社会公众进入还是多个社会公众进入,无论是社会公众进入场所的目的是什么,只要社会公众能够随意进入,即为公共场所。[3]

张民安教授认为,所谓场所,是指他人或者公民享受生活或者从事活动的处所或者空间。[4]从物质上说是以建筑物、构筑物及占使用的土地为最基本的构成因素,如何区分这些建筑物、构筑物及占用的土地为公共场所或私人空间,张新宝教授提出的公共场所概念极有借鉴意义,也就是说区分是否公共场所的核心是场所的用途。按此标准公路、街道、广场、公园、景区等是典型的公共场所,宾馆、酒家、商场、电影院、图书馆、娱乐场所等也是公共场所,但被他人租用的空间、处所等在租用期间成为私人空间。当然,公共场所内那些特定场所如公共厕所、商场试衣间等属于私人空间自不必说。但本文只专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而不展开场所中那些属于公共场所,哪些属于公共场所内的私人空间的问题。
三、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边界的把握
“公共”与“隐私”似乎对立抵牾,即所谓“隐私止于门前”,长期以来的主流观点看,一般来说公共场所是没有隐私权保护可言的。应该说,该观点是有其历史背景和存在理由的,但是,在监控摄像头、智能手机的高度发展和普及现状下,令“隐私止于门前”的理念渐渐变得不合时宜,在无孔不入的拍摄设备包围下,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即便小心翼翼,也不能保证隐私不被泄露。况且,一个人选择置身于公共场所,不等于其放弃了隐私权。从实证角度看,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已获得支持,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绝非停留于理论,而已成为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当然,仍有许多人质疑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正当性,因为它与我们对“公共场所”的认知相抵触。
实践中被认定为公共场所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大量的是拍摄人们的私密部位也即侵犯身体隐私的行为。私密部位主要是指人们不愿让他人看到的身体部位,主要是指人们用胸罩、背心、内裤等遮盖的身体部位,还包括人们因为受伤、疾病、先天性等原因造成的与正常人不同的不愿被人看到的身体部位。
除此以外,如人的脸蛋、大腿不应该属于私密部位,漂亮的脸蛋、修长的大腿往往是女性炫耀的资本。人们已经用胸罩、背心、内裤等遮盖的私密部位更不能认为是私密部位,如果仍然认为是私密部位,那会造成一个尴尬状况,在公共场所大家的眼光不知道向哪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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