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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边界-以公共场所拍摄人的形象为例/王克先(3)
试问,夏日一个女性穿着暴露行走在商场里,一个陌生男性随其后,在正常目光所及的角度用手机拍摄女性,这个男的是否侵犯了女性的隐私?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隐私权的特征之一是隐私的范围是可以由权利人自行决定的。女性身处公共场所,只要不违反法律,穿着暴露可以认为其放弃了暴露部份的身体个人特征的隐私保护,这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利人明确同意除外的原则。但此时肖像权仍然是存在的,被拍摄者可以据此要求对方删除图片,如果拍摄的不是脸部,则连肖像权保护也谈不上。
有人认为,“我可以骚,你不能扰”,但问题是,正常角度的拍摄,并不是一种主动的扰,只是被动的在一般正常目光所及的角度,接受显露出来的部位的光线,拍摄等同于目光,不能视为主动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同意进行拍摄也不能定性为“偷拍”。
诚然,拍摄者如从非一般正常目光所及的角度拍摄,如从裙底从上往上拍摄,从头顶上往下拍摄,显然都是典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的行为。
对于故意裸露私密部位的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即使私密部位被人拍摄也不是侵犯隐私权的受害者。
(以上分析仅限于拍摄,不涉及拍摄后的散布)。
四、侵犯隐私权案件的实证分析
1、《无锡日报》记者街拍了一对男女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照片,刊登在该报2010年12月16日头版。照片中的男子随后投诉报社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头版,导致其妻子见报后大怒,认为报社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赔偿损失。
笔者认为,既然男子携带情人双双出现在公共场所, 视为其放弃隐私保护,理应自行承担婚外情曝光的风险。况且遇到熟人,其“隐私”也有可能被曝光,故报社拍照登报不构成侵犯其隐私权。
2、2011年12月22日,一张“绵阳摸奶门”的监控照片在网络上热传,有关隐私、道德等相关话题也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地讨论。监控照片上能清晰看到,一中年男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B•Y0008的轿车,左手控制方向盘、右手探入坐在副驾驶位子的年轻女子胸部。
笔者认为,由于当事人身处公共场所作出不雅行为,视为其放弃隐私保护,又是因为超速被拍,所以拍照并没有构成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当然,监控拍照是为交警处罚驾驶员提供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将监控照片通过网络进行公众传播。
3、2014年7月21日,一篇名为“电梯惊现撒尿女”的网帖出现在四川泸州某论坛。帖中出现了两张小区电梯视频监控的截图,截图中是一名女子正蹲在电梯里撒尿,并清晰地显示出了这名女子的脸部。据悉,这两张截图是从泸州古蔺县双水岸小区监控室中流传到网上。该网帖一经发布,就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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