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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边界-以公共场所拍摄人的形象为例/王克先(4)
笔者认为,从照片获取而言,小区电梯属于公共场所,“撒尿女”在电梯里撒尿,完全是对隐私的自我放弃,此时已无什么“隐私”可言,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对于监控照片上传网络,物业管理公司表示,曝光不妥,将调查并对责任人处分。
4、2016年4月30日,杭州的何小姐到海南度假,在博鳌海边玩罢风筝冲浪,穿着比基尼,盖着毛巾在沙滩上休息时,被台湾游客许先生用微型照相机拍下了双腿之间的隐私部位照片。何小姐发现被许先生偷拍时,便当场要求他将照片删掉,但许先生只是笑嘻嘻地走了。当日晚上8时许,许先生将照片发到了一个有128人的微信群中。何小姐经多次交涉,要求许先生删除照片并道歉未果后,于5月1日下午2时许报了警。博鳌派出所民警调查取证后,于5月2日凌晨对许先生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许先生书面向何小姐道歉。何小姐认为派出所的处罚过轻。
对何小姐的质疑,博鳌派出所王警官表示,由于许先生所偷拍的照片并未拍到何小姐的脸,也不是裸照,并且只发在了一个有128人的朋友圈内,并未再通过其他渠道传播,因此警方认为许先生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所以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笔者认为,许先生在一般正常目光所及的角度拍摄,不属于偷拍他人隐私,何小姐双腿之间的部位在他人一般正常目光所及的角度能够拍摄到,是她自已的原因,况且何小姐双腿之间显示的不是裸体,穿着内裤的隐私部位并非法律保护的私密部位。故许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的“偷拍他人隐私”值得商榷。
5、2021年9月12日19时40分许,乘客徐某(男)在上海轨道交通6号线车厢内用手机拍摄乘客徐某某(女)隐私部位,女子发现自己被偷拍,当场喝止拍摄者,后徐某删除了拍摄的照片。据上海轨交警方通报,徐某已被行政拘留。从网上热传视频的画面看,应该是女士穿了相对低胸的衣服,男的偷拍胸部,从对话看似乎是男的高举手机拍摄。
笔者认为,虽然徐某举高手机往下拍摄,而非一般正常目光所及的角度拍摄,行为不妥,但从画面看,徐女士穿着紧身背心没有可保护的隐私,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的“偷拍他人隐私”值得商榷。
6、2021年9月15日即湖北工业大学一名大一新生在报到入学的第二天晚,该大一新生在操场上用手机去偷拍女同学的裙底。被同学抓了现行,学校保卫部人员很快赶到现场。男生及家长同意自动退学,9月16日就离开了学校。
笔者认为,大一新生用手机在裙底拍摄,而非一般正常目光所及的角度拍摄,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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