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的法律意见书/肖佑良
关于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本案定性为诈骗,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案件的本质,很容易被辩方抓住辫子而陷入被动局面。
谢留卿等63人大量使用“冒充拍卖行”“抢名额”“冒充同行”“承诺回购”等话术实施“套路卖”的行为,名义上是销售工艺品、美术品,本质上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理由是:谢留卿等63人的“套路卖”都是有承诺的,客户购买产品不升值,公司包原售价回购。被骗的客户,是听信了中金公司客服(销售员)所谓升值空间大、能联系拍卖、公司包售价回购才“购买”的。在案证据显示,许多被骗的客户对收藏品一无所知。显然,被骗的客户不是基于个人收藏目的而购买产品,而是作为投资理财产品“购买”的,是投资行为。
中金公司这种包回购的销售模式,不属于通常意义的工艺美术收藏品的销售行为或者交易行为。理由是:一是判决书中杨磊证明成都办事处有大量的客户要求退货(回购),只好把办事处从成都搬到了重庆;二是徐平律师代表全体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提到中金公司有二千多万元的退货(回购)等等。正常的销售工艺美术收藏品,这种大规模退货(回购)情况是不会发生的。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承诺回购是中金公司非法集资的手段,所谓的销售(交易)工艺美术收藏品,不过是遮人耳目的幌子。
谢留卿等63人如果不向客户交付工艺美术收藏品实物,“售卖”的工艺美术收藏品由中金公司统一保管,采取由客户认购的方式进行投资,中金公司保证一定期间能够还本付高利息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认定为集资诈骗案不会产生任何争议。然而,谢留卿等63人狡猾之处,就在于他们将所谓“售卖”的工艺美术收藏品实物交付给了客户。这种情况下如果案发,他们就会狡辩,自己是欺诈性的交易行为,是个民事案件。这种模式很容易迷惑大家,使大家看不清楚本质。一审认定为诈骗案,公检法全都被迷惑了。这种做法,比起前述不提供实物进行投资认购的非法集资模式,更隐蔽,更狡猾。因为客户的大额投资,就被谢留卿等63人用低价值的工艺美术收藏品移花接木“调包”了。这里不是市场交易行为,而是“调包”。因为当初达成的“交易”是,中金公司包回收,包升值,也就是包客户赚大钱的。更可恨的是,这种“调包”完成,谢留卿等63人对客户还本付息的义务,统统免除了。相对于客户的大额投资本金而言,客户所获得的工艺美术收藏品的价值要少得多,财富大幅度缩水了,更不要奢谈获得高额回报了。由此可见,谢留卿等63人的行为模式,实际上是采取包回购,包升值,包赚大钱等欺骗手段,诱骗客户大额投资于工艺美术收藏品进行非法集资,与前述非法集资的典型模式本质上完全一致。所以,谢留卿等63人应认定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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