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的法律意见书/肖佑良(2)
定性准确之后,全案检方指控就有了定海神针。辩方律师团原一审比较有力的几点辩护意见,都站不住脚,瞬间瓦解。另有法院判无罪的42名被告人,其判无罪的理由全部丧失了。
集资诈骗案是共同犯罪。尽管42个判无罪的被告人并不一定明知本案属于集资诈骗性质,但是无一例外,42人全部明知公司采取包回购等欺骗手段,“销售”工艺美术收藏品的行为,也就是变相的非法集资行为。所以这种“套路卖”模式集资诈骗行为,轻易就能够把判无罪的42名被告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
犯罪总金额的认定。凡是中金公司“售卖”后不能回购的工艺美术收藏品总金额,一审指控的,没有指控的,都是集资诈骗犯罪总金额的一部分。中金公司已经回购的,没有足额退赔的部分也应纳入集资诈骗犯罪总金额中。
关于律师提出中金公司大量退货,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恰恰相反,本案的退货,实际就是行为人在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案发后不能退还的部分,就是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犯罪金额,非法占有的目的早已成为现实了。
定集资诈骗案后,工艺美术收藏品无论真假,无论提不提交法庭质证,无论鉴定人有无资质,都已经不重要了。因为不影响集资诈骗犯罪构成的证明。显然,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指控“产品虚假或者包装虚假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的意见,以及一审法院其他“证据不足,诈骗罪不能成立”的意见,全都不攻自破了。
至于律师提出收藏品是真的,大量收藏品仍然还在客户手中的问题。这个意见不影响定罪量刑。因为客户上当受骗投入巨资所得的工艺美术收藏品,留在手里至少还能值点钱,如果上交了,啥都没有了,所以上交的积极性不高,很正常。
第二、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一审公诉时,公诉机关没有严格贯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所有的客服及其他工作人员,经常开大会、小会,经常在一起交流经验,作案时间长达数年,大家对公司采取包回购等欺骗手段“销售”工艺美术收藏品都是明知的,所有被告人应该对自己参与后的公司集资诈骗犯罪总金额负责。然而,一审指控客服只对自己的“销售”金额负责,并不准确。
定性准确是办案的重中之重。作为指控方,只要定性不出错,出席法庭离应对自如就不远了。谢留卿案一旦改变定性,只需要一个员额,一个助理出庭就足以应对辩方律师团了。辩方律师团大肆鼓吹的全案无罪论,将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特大笑话了。
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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