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五)/肖佑良(2)
评述:
该案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构成诈骗罪。张教授上述案例分析,逻辑错乱,一塌糊涂。犯罪对象都搞错了;对网络购物流程缺乏了解,没有考虑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其中;认为骗取的是退货款,虚增了犯罪金额。
本案骗取的是手机主板,犯罪金额应以手机主板的价值计算。‘7天无理由退货’是网络购物的交易惯例,是双方买卖交易合同成立条件之一。事实上,当肖某、李某、向某从网络商城手机销售商即卖方下单购买手机,先是由手机购买人即买方,将手机货款支付给网络商城,由网络商城平台暂时代为保管,并立即通知卖方向买方发货,买方收到手机后,有7天时间可以无理由退货。一旦买方决定退货,网络商城负责代管的手机款,就不会支付给卖方,卖方收到买方退回的手机,目测检视无误后,通知网络商城退回手机货款给买方。显然,行为人并不是骗取退回款。退回款本来就是肖某、李某、向某作为货款支付给网络商城代为保管的,是行为人自己的。
从下单,发货,收货,退货,退款,整个过程都是双方手机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的交易过程。交易合同被取消之前,行为人将手机的主要零部件即主板拆卸下来,将废旧主板安装上去,然后依据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使卖方不得不收回先前销售的手机。卖方收到退回的手机后,往往只检查手机外观、外包装,是否为原物原包装,一般不会检查手机内部的主板。一旦未能发现主板被调包,误认为买方退回了发货出去的手机,就会通知网络商城取消手机交易,退还手机货款。行为人就是利用卖方检查退货的漏洞,瞒天过海的。卖方实际遭受经济损失,是手机新主板。应通过物价鉴定,确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金额。
“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同时触犯诈骗罪。例如,甲见外地人来本地买树,便将同村乙家(均在外地打工)价值近万元的活树卖给外地人。‘没有处分权却擅自出卖他人的所有物,让不知情的买主搬走财物的场合(利用没有故意的间接正犯的事例),成立盗窃罪。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自己窃取财物,与将该财物交付给第三者,在实体上是相同的,故肯定盗窃罪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只是行为人节省了两次转移财物的劳力)。’问题是,甲的行为是否同时对买树人成立诈骗罪(想象竞合)?甲无疑欺骗了买树人,使买树人误以为树为甲所有,进而向甲支付了对价。所以,关键在于买树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根据无权处分完全有效说,买树人通过支付对价获取树是有效的,因而没有财产损失,甲对其不成立诈骗罪。根据无权处分无效说,买树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取决于所有权人事后是否追认以及行为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本书认为,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因为根据目的失败论,买树人虽然支付了对价却未能买到没有瑕疵的树,故仍然存在财产损失。但是,由于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宜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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