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六)/肖佑良
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六)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基本案情是,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长安子站)系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的西安市13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长安子站为全市两个国家直管监测子站之一,不经允许,非运维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2016年2月4日,长安子站回迁于西安市长安区西安邮电大学南区动力大楼房顶。被告人李森利用协助长安子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长安子站 钥匙,并偷记长安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2016年3月6日,李森、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以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长安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何利民明知李森等人的行为而没有阻止,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李森还多次指使被告人张楠、张肖采用上述方法对长安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6)陕0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森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判决是以《办理污染案件解释》第10条为根据的。”
“诚然,正如本案裁判理由所言,五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但是,五被告人采取堵塞采样器的方法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既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也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只是对需要由计算机处理的外部判断资料进行了干扰,而不是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破坏,计算机系统仍然可以正常运行(如同使用假币不等于破坏验钞机一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到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的情形下,只有对计算机系统采取任何修复、恢复措施,计算机系统才能正常运行。空气采样器虽然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计算机系统本身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即使不对计算机系统采取任何修复、恢复措施,只要不从外部干扰空气采样器,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数据也完全正常。例如,顾客购买9件单价为28元的商品时,收银员故意将‘9乘38’输入到计算器中得出了错误数据,不能认为这一行为破坏了计算器系统和影响了计算器系统的正常运行。其实,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只不过是提供了虚假的证据文件,正因为如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29条中增加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也就是说,上述《办理污染案件解释》第10条的规定以及指导案例104号的裁判要点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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