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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下集(六)/肖佑良(2)

评述:
104号指导案例定性准确,裁判要点没有问题。张教授对该案的裁判要点提出质疑,问题就在于,张教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理解过于狭隘,只见识过普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04号案例中所涉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专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国家环境保护部管理控制的、国家级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专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明显不同的地方,那就是在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的采样器、传感器等辅助系统,共同组成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中的采样器、传感器等辅助系统,是保证专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发挥特定功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就是从外界自动采集相关数据。104号案例中的李森等人,采取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了长安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就是直接干扰了专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直接造成采集空气质量数据严重失实。该数据上传至国家级专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造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也就是监测出来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因此,104号指导案例,李森等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准确,裁判要点没有疑问。
张教授认为,李森等人的行为,只不过是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可见,张教授对这种专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完全不了解,自以为是。主观认为的,与客观实际的,相差太远,根本不是一回事。李森等人干扰采样器数据采集的行为,实质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中的数据,从源头就进行了修改,符合刑法286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如何确定‘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人’,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换言之,依照《2016年解释》。只要行为人正当取得了医师资格,即使没有取得执业许可,也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本书认为,《2008年解释》关于本罪主体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
“在实践中,有些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确实医治了许多疑难杂症,但同时也导致个别患者死亡,对此也不能免除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首先,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行医,本身就具有非法性,不能以其医治了许多疑难杂症为由肯定其行为的合法性。其次,也不能因为其医治了许多疑难杂症,而否认其造成患者死亡的事实。最后,即使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为成千上万的患者医治了疾病的人,但只要一次过失致患者死亡或者伤残,也构成医疗事故罪;与此相比,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理应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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