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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资金出借给他人,被告人能否起诉追回?/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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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最高法最近一起民事再审案件引发了诸多讨论和关注。
该案是涉及贝米钱包实际控制人崔炜的民事案件,是一起崔炜向债务人宋某某催债的民间借贷案件,从案情上看,崔炜作为贝米非法集资案的被告人,将贝米钱包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5000万元借给了宋某某,这种情况下,崔炜向宋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某归还5000万的本金和利息。
正常情况下,即便宋某某真的还了这笔钱,这些钱也属于赃款,要被公安机关追缴,归还给投资人。
但是,该民事案件中,崔炜一审二审皆被驳回起诉,最后打到最高法,崔炜宋某某民间借贷案再审,崔炜依然败诉。
原因为何?是因为各级法院都认为宋某某不用还钱了吗?错误,钱要还,但不是还给崔炜,而是应该由刑事司法机关直接追赃,从而直接进入退赔投资人的账户。
比如该案一审二审法院皆认为:“崔炜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涉案借款并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其无权提出主张。”
再审法院,也就是最高院,也是如此认为:“涉案借款来源实质是赃款,应由刑事诉讼追赃处理,崔炜对案涉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
该案的一审庭审中,崔炜确认涉案出借给宋志民的款项均来源于“贝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宋志民称,其向崔炜借款5,000万元。后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告知,崔炜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其所借款项系赃款。

两高一部司法意见规定的公安机关追缴的范围:
根据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本款规定参照了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财物,同时还有利于维护既定的社会关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从两高一部该意见所提的五种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中,跟本案有关的情形可能涉及的是第一种或者第二种。但如果是根据第一种情形“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这里的明知是指收取时就知道资金是非法集资赃款,还是包括收取前后的所有时间?根据正常文义理解,从保护善意收款人的基本角度出发,应该是指在收取资金时,就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有了解。最高法再审的案件事实确认中,借款人宋志民表明其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知道资金属于非法集资的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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