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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洞穴奇案》的终审判决/肖佑良(4)
西方法学理论的虚拟化。不管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两大法系对犯罪行为,理论上都是区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因此,西方法学理论都是围绕着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建立起来的。然而,如前所述,主客观统—,才是客观存在,才是客观事物。单纯的客观方面,单纯的主观方面,都不是客观存在,都不是客观事物,背离了客观实际。所以,西方法学理论体系,例如刑法教义学的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有责性理论,三段论等等,都是与客观事物不能相对应的虚拟理论。虚拟理论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无论哪个种类的虚拟理论,至少有两种以上。这两种以上的虚拟理论,谁也不能说服谁,针锋相对,最多其中一种虚拟理论成为通说。由于虚拟理论都不能通过实践检验,谁也不能淘汰与之对立的其他的虚拟理论。于是,所有的虚拟理论都彼此共存,形成树大根深、枝繁叶茂的学术虚假繁荣表象,国内国外都是如此。我国法学核心期刊每年发表学术论文,每年出版发行学术著作,不计其数。可是,绝大多数都是虚拟理论自说自话、自娱自乐,不能通过实践检验,实务参考价值为零。我国不少学者深陷虚拟理论,无法自拔。例如降龙十八掌、‘皇太后’等等,都是虚拟理论之集大成者。许多学子被虚拟理论严重误导,进入实务部门,在办案中定性错误时有发生、接连不断。最近吵得沸沸扬扬的长沙货拉拉案,安徽的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都是深受虚拟理论严重干扰,定性出现问题的实例。虚拟理论无法通过实践检验,取而代之的,就是学派之争。这种学派之争,实质就是客观事物的不同侧面以偏概全之争,酷似盲人摸象。例如,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而言,有行为无价值论(及其变种)与结果无价值论(及其变种)之争。以结果犯的违法性为例,行为+结果(内含直接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是客观事物,是犯罪行为,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实体,是行为整体。行为无价值论仅重点关注客观事物的行为方面,结果无价值论仅重点关注客观事物的结果方面。问题是,这两个方面是同时存在的,不可分割的,是有机统一的客观事物。因此,行为无价值论具有片面性,结果无价值论也具有片面性,它们都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这种以偏概全的理论,就是最典型的虚拟理论。
各种犯罪论体系都是虚拟理论的产物。德日的二阶层或者三阶层,苏俄的四要件,英美的双层体系,无一例外,都是建立在区分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虚拟理论模型基础之上的犯罪成立体系,功能大同小异。这些犯罪成立体系,都是通过立场不同的虚拟理论论证犯罪成立的,而不是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犯罪成立的。既然是这样,个人好恶等因素影响犯罪成立是显而易见的,难以实现客观公正。所以,同一案件事实,使用不同的虚拟理论进行论证,结论不一样,是正常状况。例如洞穴奇案,偶然防卫案。不同的犯罪论体系,虽然核心都是两大支柱,但是着眼点不完全相同,犯罪成立论证的方式,也就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是围绕着排除例外情形入罪,人为构思出来的虚拟体系。它们既不是客观事物,也不是认识客观事物的客观规律。三阶层,二阶层,双层体系,都是把例外情形先入罪,然后再出罪的模式,四要件则是把例外情形排除在外,单独处理的模式。原则是违法犯罪,例外就是正当行为。二阶层,三阶层,双层次,先将例外入罪,然后再想方设法出罪。实际上就是先犯错误入罪,即舍去某些因素,削足适履入罪,然后考虑被舍去的因素,再纠正错误出罪。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种处理模式最大的问题,是黑白同框,即相同的罪状概念,既代表犯罪行为,又代表正当行为,例如正当防卫杀人,犯了最低级的概念逻辑错误。相比之下,四要件把例外单独处理,遵循了不同事物,不同处理,避免了黑白同框,符合客观实际。然而,四要件也存在致命缺陷,那就是论证犯罪成立时,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例外情形外,其他的例外情形(例如洞穴奇案)很可能入罪后,就不能出罪了。在此问题上,四要件就没有二阶层,三阶层,双层次先入罪、后出罪模式的比较优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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