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到底什么是支付结算?相关文件到底如何定义的?/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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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当前,在刑事犯罪领域,涉及支付结算类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支付结算和非法经营罪中规定的帮助支付结算。
对这两类犯罪的具体行为规定,主要规定在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
其中还可以看出,两高2019年资金支付业务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针对支付结算,是从具体的业务模式角度来进行的规定,比如非法信用卡套现,非法转账等等,而不是从宏观角度对支付结算进行金融概念性定义,因此,在实际办案定性中,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无法作为针对交易所、第四方支付、大商户模式等等涉及支付结算本质定义问题的参考,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最高检2017年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会议纪要,提供了比较切实有用的定义性参考。
本文将对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中有关“支付结算”到底如何定义进行整理,为基础性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正文: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9.01.31 实施日期:2019.02.01
发文字号:法释〔2019〕1号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7-06-01 实施日期: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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