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支付违约金等,为何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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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返利)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一种模式会引发诸多的争议或者关注,即消费刷单补贴模式。
举例如示,A公司是专门做农产品销售业务的,A公司跟客户约定,客户先在A公司预存二千元,该笔款项用以购买一只羊,但是这只羊的交付日期是一年以后。双方同时约定,若一年之后(交付之时)客户对A公司交付的羊不满意,又或者,A公司届时无法交付一只合格的羊给客户,那么A公司承诺可以向客户退还二千元的预存金,并且赔付五百元的违约金。
这种远期交付的贸易合同在商业行为中其实并不少见,是一种被广泛接受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模式,而这种发生违约支付相应违约金的模式,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比如此前互联网圈内比较出名的锤子手机,因为发货延迟问题,对已支付全款预订的客户采取了“退款+补贴”的措施。
然而在这种商业形态下,如果存在一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也会导致行为的定性发生改变,由合法的商业行为变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就是故意通过违约,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的参与金融投资行为。
若A公司是想以这种貌似合法的商业模式开展金融融资,在收到客户提前预缴的资金之后,并没有将客户的预缴资金用于真正的生产投资——养羊项目,实则蓄意在一年后违约,不交付相关商品,即本案例中的羊,继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给客户,达到诱导客户将自己的普通消费行为变为金融投资理财行为的目的,则A公司很大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试想,如A公司这般的平台方,通过如此手段,会导致大量的客户通过刷单多购买的方式进行投资,不仅仅二千元,而是投入二万,二十万,甚至是二百万到平台,还会导致大量没有真实消费需求的客户到平台进行资金投资,实施这种非真实的消费行为。待一年之后,客户选择拒收商品或平台故意违约,平台再支付相应违约金,如此一来,平台方变相实现非法集资的保本付息的承诺。
根据 2001 年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符合 4 个条件,分别是:没有合法的资质(非法性)、公开宣传(公开性)、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社会性)、保本付息承诺(利诱性)。
对于商品销售平台而言,其天生就不具备融资的合法资质,只能通过出售或者预售商品途径正常地盈利。对于公开性和社会性,一般来说针对普通消费者销售商品的行为都会具备这两个性质。因此,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要求的 4 个条件,普通的商品销售行为,四者有其三,所以问题的关键往往就在于是否具有保本付息承诺上,而本文案例中的行为模式,其中的违约金支付就极容易变性成为一种涉嫌非法集资型保本付息承诺的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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