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刷单、支付违约金等,为何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曾杰(3)

2.审核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人数比例情况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从表面上难以区分到底是合法的商业行为还是涉嫌非法面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融资行为,最直接的区分办法就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是侦查部门对相关的消费者,或投资者的人数及投入金额情况进行一个比较。仍以前文所述的A公司为例,如果最终A公司的消费者有 1000 名,其中大多数客户(假如 900 名)都是以获取违约金的形式践行约定,只有 100 名甚至更少客户是真实地要求交付实物商品以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倘若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企业是因客观情况导致确切无力交付,那么很可能判定企业对于支付违约金或者是平台的刷单行为是有默认的,甚至是鼓励的。

3.消费者或者投资者购买的商品数量与实际使用场景比例
如果是真实的消费行为,购买手机或者是羊等商品,正常情况下普通的消费者购买的数量不会超过 1~2 只(个)。反倒是,如果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一次性购买数量是 10只(个)、20 只(个)甚至以上,且这种情况较为繁多,加之最终买卖双方又没有真实地达成交付,而是通过给付违约金或者补贴形式“完成”合同,此时消费者的真实目的更大程度应是在于投资而非消费。固然,也可以综合其他情况推定消费者出资的真实目的,判定他到底是以消费为目的还是投资为目的。
当然这一种场景判定具有比较特殊的情况要求。而在刷单补贴类非法集资案中,也可以通过单个产品的刷单是否与实际商品使用场景是否符合来判定。

4.违约金高低
另外,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大特征之一的利诱性,体现在,吸收存款方往往承诺保本付息中利息的利率要远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旨在将不特定公众本应存在银行的资金吸引到非法集资的平台中。这也是为何锤子公司等企业合法的退款补息行为不具备非法集资案件中利诱性特征的原因,因为当时锤子公司承诺的利率是比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作出,而且后来锤子公司官方改变了这一种退款策略,改为适用0元预订或者赠送现金消费券模式。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我们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