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为何不循法治之道而行旁门左道?/王礼仁
司法改革为何不循法治之道而行旁门左道?
王礼仁
【内容提要】司法执法改革乃改革不合法不合时代要求的陈规陋习,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发挥法律调节社会秩序的功能。但目前的司法改革却出现了一些超越法律乃至违法的旁门左道式改革。诸如检察机关与民政机关合署办理婚姻效力案件,检察院采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方式审查婚姻效力并发出检察建议,民政机关则根据检察建议采取“登报声明方式宣告离婚无效”。这种司法执法改革既不合法,也无必要。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治之道;旁门左道
一、司法改革典型案例介绍
近日笔者发现2021年12月22日《检察日报》刊登一则检察院探索与民政机关联合办理离婚无效的案例:1989年1月,刘女士与苏先生在当地乡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不久,女儿出生。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小两口儿离开家乡去北京打工,经过多年的打拼,生活逐渐稳定殷实,还用攒下的钱做起了小生意。后来,为方便照顾老人和孩子,刘女士独自一人回到家乡,夫妻生活开启了“异地模式”。
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女士听村里的人说,其丈夫苏先生在北京与其他女人再婚了。得到确认后,刘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丈夫重婚。可公安机关告知她,经民政局查询,刘女士与苏先生于2002年12月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证上显示的是别人的身份证号。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刘女士于2010年5月向西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或确认该离婚证无效,但由于已超过最长法定起诉期限,被法院裁定驳回。随后,刘女士多次上访,问题均未得到解决。
2021年8月,西平县检察院在开展婚姻登记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了该线索。办案检察官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是婚姻登记错误引发的行政纠纷,由于案件时间较为久远,当时的网络信息不够完善,资料有限,监督难度显而易见。办案检察官决定从细节入手,重点围绕涉案婚姻是否为冒名登记问题开展调查核实。通过从法院、民政局、公安机关等单位查询和调取相关材料、实地走访相关证人,办案检察官终于找到了突破案件的关键点。
经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证实,2002年12月,与苏先生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并非刘女士本人,且申请人仅提供了一份结婚证和离婚协议,未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苏先生持有的离婚证上显示的“刘女士”的身份证号与刘女士本人的身份证号不一致;民政部门提供的离婚证图片显示持证人照片处也未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据此,办案检察官认为,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不符合合法要件,且该瑕疵属于明显而重大的情形,故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