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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为何不循法治之道而行旁门左道?/王礼仁(2)
  为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堵塞婚姻登记领域的管理漏洞,西平县检察院采取“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当事人所在企业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和审查意见,听证员对案件进行了讨论。随后,西平县检察院针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提出加大婚姻登记信息审查力度和全面开展婚姻登记自查工作的改进意见。
听证会后,办案检察官多次与县民政局、当事人所在村村委会等沟通协调。2021年11月4日,县民政局在报纸上公开发布声明,对刘女士与苏先生的离婚宣告无效。
二、司法改革典型例证简析
这个案件主要反映的是对婚姻登记效力纠纷救济路径的改革问题。从该案例介绍的情况看,这种改革有两个问题:一是不合法;二是没必要。
(一)该案的改革模式不合法
该案的改革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由检察院与民政机关合署办理婚姻效力案件;二是检察院采取“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的方式审查婚姻效力;三是县民政局登报声明宣告离婚无效。
结婚是否成立有效,离婚是否成立有效,都是关于民事婚姻效力的认定,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程序审理审理判决。离婚无效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性质毋庸置疑。在《日本民法典》中规定离婚无效准用结婚无效处理。离婚无效的实质认定和诉讼程序,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有专章介绍,此不赘述,附主要目录于后供参看。
离婚无效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性质,只存在哪些属于离婚无效、哪些属于离婚有效的实质认定标准之争,不存在是否适用民事程序之争,更不需要在民事程序之外探讨适用其他程序解决离婚无效纠纷问题。因而,由检察院与民政机关合署办理婚姻效力案件不仅路径选择错误,而且其具体做法既无法律根据,也无理论根据。
大家可以想一想:民事婚姻效力由检察院与民政机关合署办理,这种独辟蹊径的改革和创新的法律依据何在?法理依据何在?必要性何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可谓“自出机杼”,但其能否成为解决民事婚姻效力的有效路径?民政机关采用“登报声明方式宣告离婚无效”,虽有别出心裁之创意,令人耳目一新,但婚姻效力能否视为广告品,用一纸声明处理?
上述改革的部分内容,与之前的其它改革案例有相似之处,我在《探索开水养鱼与探索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价值比较》 《折腾7年的婚姻为何最终还是用违法方式处理?》 等文中做过分析评判,而且稍懂法理的人对上述问题自然会有一个是非判断,无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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