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为何不循法治之道而行旁门左道?/王礼仁(4)
3.司法执法改革必须具有实践性。即司法执法改革应当符合实际,具有普遍适用性,可推广、可复制,可以成为一项有效的法律制度。
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真正改革方向是:改革适用行政诉讼和行政手段处理婚姻效力纠纷的错误做法,让婚姻效力纠纷回归民事,在民事程序之外探索处理婚姻效力纠纷机制,无疑是违反法律内在规律的南辕北撤式改革,根本无法找到正确路径。
附:《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第12章目录
第十二章离婚有效与无效的认定和处理……(512)
第一节离婚无效概述………………………(512)
第二节离婚有效与无效具体情形的认定…(513)
一、冒名顶替或他人代理离婚效力的认定(513)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效力的认定…(514)
三、严重违反离婚程序或者弄虚作假离婚效力的认定……………(517)
四、胁迫离婚效力的认定………………(520)
五、被欺诈离婚的认定……………………(522)
六、夫妻双方通谋虚假离婚(即假离婚)效力的认定……………(526)
七、夫妻双方与婚姻登记机关通谋虚假离婚效力的认定…………(530)
八、违反离婚限制条件离婚效力的认定……(532)
九、违反公序良俗离婚效力的认定…………(535)
十、心中保留和意思错误离婚效力的认定…(542)
第三节离婚无效的法律效果………………(545)
第四节离婚无效或撤销的审理程序…………(547)
一、理论上关于离婚无效诉讼程序的不同主张(547)
二、离婚无效的诉讼程序……………………(548)
第五节离婚无效和撤销的立法完善…………(549)
一、离婚无效与撤销的具体原因和划分标准…(550)
(一)离婚无效的原因不同于结婚无效……(550)
(二)离婚无效或撤销的具体原因…………(551)
(三)区分离婚无效与撤销的标准…………(551)
二、离婚无效的立法模式……………………(553)
《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200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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