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分销,为什么也会构成传销犯罪?/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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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有观点认为,认为二级分销制度,因为没有达到三级,因此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甚至不构成传销,这种错误观点的来源在哪里?
在此,曾杰律师提前给出结论,传销背后的返利层级数量,根本不是认定传销犯罪的重点,只要有传递性返利,二级、三级都可以成为传销的手段,但是不代表它们一定就是传销,还需要结合平台无限制的拉人头制度,导致组织层级不断的扩张,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即会构成传销活动(而根据返利依据和目的不同,区分为团队计酬的非犯罪传销和拉人头的诈骗式传销)
本文将结合实际判例,相关法律法规定义以及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讨论。
1.何谓二级分销?
所谓的二级分销,在分销市场领域,一般是指商品销售的上下级代理、分销商之间,具有返利关系的层级只有两级。比如某电商平台的初始会员A,其通过分享二维码,发展了下线B,B通过同样的方式发展C,C发展了D。A发展了B之后,B的消费,算作A的业绩(两者是直推关系),A可以获得相关的返利或者提成,此乃一级分销。而B发展了C之后,C的消费,算作A和B的业绩,A和B都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佣金或者返利,此乃二级分销;同理,C发展了D之后,D的业绩,C和B可以获得相应的佣金或者返利,A作为这里面最高层级(除平台外)的会员,就不能获得任何佣金和返利。也就是说,D之上,只有两层级的人员获得返利或者佣金,这就是典型的二级分销,更精确的定义,可以称之为二级返利分销。
2.何谓传销中的层级?
而在当前传销活动的定义中,到底何谓层级?实际上,从目前司法实践,日常讨论较多的是两种层级的定义,两者经常被不明就里的公众混淆,从而导致认识错误。
第一是推荐关系组织层级,即整个传销组织根据会员加入时间和推荐关系组成的金字塔结构的层级总数。
第二则是返利层级,即传销组织内部,相互具有返利关系的层级数量,比如直推,可以认定为一级分销制度,间推,则属于二级分销,或者称为二级返利。
3.二级分销就可以避免传销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
由于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点“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中,谈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人数和数额标准问题时,表述是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由于这里定义了一个三层以上的标准,很多公众就误认为二级分销由于没有达到三级,就不会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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